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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终止劳务关系,能否扣除意外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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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31 18: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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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无依据扣费即构成违法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擅自扣款违反足额支付义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代扣的仅限于个税、社保等法定情形,意外险不在其中。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雇主不得作为受益人。这意味着雇主不能通过购买意外险来变相转移自己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2026年1月8日):明确雇员所获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意外险是给予劳动者的福利,而非雇主免责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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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下的合法性分析

(一)意外险为公司全额承担(公司福利性质)

若公司以自身福利为员工购买意外险,且双方未有任何书面协议约定离职须扣费,则公司无权在终止劳务关系时扣除任何费用。此时意外险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保障,公司单方面扣费缺乏合同依据,属于违法侵占员工财产,员工有权要求返还。

(二)约定共同分摊保费(员工承担部分保费)

若公司已与员工明确约定共同分摊保费,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在离职时承担未到期的意外险保费,则公司据此扣除工资可能合法,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书面协议作为依据;(2)扣费金额不超过员工应承担的未到期部分;(3)扣费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公司强制购买并扣款

若公司强制员工购买意外险并在工资中扣除费用,而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中并无明确规定,则公司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若公司在员工离职后无合法依据扣除意外保险费,属于"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意外险费用不在法定代扣范围内,公司无合法依据扣款。

(四)已从工资中扣除费用的情形

若公司在职期间已从工资中扣除意外险费用,则保险金属于员工个人财产,离职后公司不得擅自扣除。

(五)劳务合同未约定/未书面同意

若劳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未约定意外险保费由员工承担,且员工未书面同意扣除,公司无权在终止劳务关系时扣除。员工有权主张公司返还被扣款项。

(六)新业态用工特别情形

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平台按日从劳务报酬中扣除意外险保费的做法已较为普遍。若平台在投保前已明确告知保费扣除规则,且投保人实质为劳动者本人(保费从其账户扣除),则此类扣除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合法。但需注意:若平台以"已购买意外险"为由,主张免除自身应承担的雇主责任或工伤保险责任,则该免责主张不合法。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障,不能通过购买商业意外险来替代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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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2024年5月5日,王某受雇于李某提供劳务,午休时被汽车碾压致伤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98000元,雇主李某赔偿王某32817.94元。李某以已为王某购买意外险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并提出执行异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理认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系用工方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保障,并非转移雇主赔偿责任的工具,保险金不得抵扣雇主应承担的法定赔偿款。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雇主当场支付30000元,纠纷实质性化解。

案例二:临沭县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

临沭县某公司工人在离职时被公司以"意外险"为由扣除300元工资,且该险种系离职前两三个月购买,未经过员工本人同意,亦未告知险种及金额。临沭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后,经协调,公司向员工退还了相关费用。

案例三:外卖骑手陈某工伤赔偿案(福建高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陈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配送服务公司任外卖骑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外卖平台强制要求,公司按日为陈某投保意外险,保费从陈某工资中扣除。2023年5月,陈某在取餐路上摔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公司与陈某签订《事故处理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4560.89元,并约定履行完毕后陈某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排除。陈某已获赔偿款的性质为商业意外险,保费出自陈某,赔偿款支付主体为保险公司,公司实际并未对陈某的工伤支付过任何款项。《事故处理协议》中"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的约定,免除了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最终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3万余元。

案例四:最高检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四,涉及雇主为雇员投保意外险应否冲抵赔偿金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明确了雇主责任与商业意外险的边界,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范仲兴等诉祥龙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南通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得从雇主赔偿责任中扣除。首先,从意外伤害险的属性分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雇主和劳动者通常处于不平等状态,雇主在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险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受益人指定为雇主,该行为势必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广西高院再审改判案——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应从雇主赔偿中扣除

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所涉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雇主陶某为其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员工盘某因工受伤产生损失约14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在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后雇主再行赔偿。再审阶段,广西高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员工因工受伤取得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应当在雇主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扣除",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该案明确: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如何认为“老板终止劳务关系,能否扣除意外险费用?”的法律分析。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律师简介



董怀岗,北京市盈科(德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曾服役于部队三年,锤炼出坚韧、严谨的作风;后于台资企业工作10年,积累了丰富的企业实务经验;从事基层法律工作7年,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实务经验。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欢迎来电:1596597100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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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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