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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依第214 条寻求对泰加保险前主席作出收购令(SFO 系列之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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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8 06: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2026 年 6 月 17 日香港证监会新闻稿。

案件编号:HCMP 2002/2024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4 条:参见往期文章证监会行使第214条权力的“能”与“不能”- SFO系列之六十九。如证监会觉得上市公司的业务造成对股东的不公平损害,证监会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申请,请求法院作出认为适当的命令,补偿股东利益。这些命令就包括要求特定人士以“合理”价格收购公众股东的股份。

泰加保险案件概况:这个案件在香港具有很高知名度。因为泰加保险曾经是专门从事出租车保险业务的龙头保险公司。由于泰加保险用于投资的大约 1.5 亿美金不知所踪,最终导致泰加保险于 2022 年 1 月被香港保险监管局接管,泰加保险上市的控股公司股份被停牌,泰加保险本身被香港高院清盘(案件编号HCCW 246/2022)。








证监会的调查起因:是次法律行动源自证监会对Nerico Brothers Limited(NBL)未有偿还前述1.5亿美元(该等资金)一事所进行的调查。该等资金由泰加控股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泰加保险有限公司(泰加保险)在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存放于NBL,宣称用作外币程式交易。

香港证监会的案情:吴某(即泰加保险前主席)涉嫌参与了一项诈骗计划,意图挪用全部或部分该等资金,而该等资金则被进一步转移至一个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由安山资本有限公司(安山资本)管理且受吴控制的基金。若非吴的失当行为,泰加控股的股份不会被暂停买卖,最终亦不会被除牌,而该公司股东本应能够在公开市场出售股份,以收回其投资价值。因此,证监会寻求法庭颁令,要求吴收购投资大众所持有的泰加控股股份。请留意,以上案情最终需由法庭来认定。

证监会指控其他答辩人(大多数于关键时间为泰加保险董事)涉嫌疏忽职守,在涉及重大集中风险的情况下,仍容许该等资金存放于NBL。他们亦涉嫌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以设立充足的保障措施及监察机制,防止该等资金流失。

本案所涉及众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值得大家继续关注。

杜博士2026-06-17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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