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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重疾险新定义确定了!25种重疾扩展为28种,甲状腺癌未被剔除!还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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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0 11: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重磅产品切换遭遇开门红,险企的节奏就是在加班季遇到了重大突发,今年的开门红酸爽了。

11月5日下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重疾新规范》”)于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发布。期盼已久的一锤定音来了,而压力也随之而来,旧重疾险定义产品销售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号,正是各家险企加码准备开门红的季节。

多位险企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明年1月底重疾险老产品就要切换,仅剩不到3个月的时间,这基本上是一般险企一个产品的开发周期,但是各家公司重疾险不止一款,如果短时间内要完成所有重疾险更新压力会非常大。同时年底很多险企都在冲刺开门红,重疾产品也赶在一起要更新,不加班很难完成,对于产品、IT、运营部门等压力都会很大。”

另外,《重疾新规范》中规定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不应高于所包含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目前头部公司单一轻症产品基本符合新规要求,而少数中小险企单一轻症产品赔付额度超30%,重疾险新规会对此前激进设计的产品进行规范。
新增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等3种重疾

11月5日,保险行业协会与医师协会共同发布的《重疾新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这三个方面。

从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角度来看,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其次,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定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同时,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具体来看,此次《重疾新规范》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其次,放宽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脏”。

同时,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如对恶性肿瘤分级,本次在原定义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最大程度地避免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对甲状腺癌进行分级赔付

关于此次《重疾新规范》修订消费者关心的甲状腺癌问题,保险行业协会与医师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同时,在旧规范中属于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本次也是依据上述分级原则,纳入了新规范‘恶性肿瘤——轻度’,如包括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

而关于轻症赔付比例上限的问题,上述保险行业协会与医师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新规范中对所含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所作的要求,是重大疾病分级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诊疗费用支出和预后的不同,科学合理地设置赔付标准。根据各界意见反馈及保险行业承保理赔数据测算,该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30%。保险公司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新增新规范外的轻度疾病,相应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自行合理设定。”

“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同时我们也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因此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新规范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上述保险行业协会与医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重疾新规范》规定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不应高于所包含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

招商证券非银分析师曾广荣在其研报中表示,此前对于轻症的赔付额度并未有明确规定,根据对市面上产品的查阅,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重疾险产品都包含轻症赔付责任且单次轻症的赔付次数仅限一次,其中头部公司的产品中单一轻症的赔付额度为20%-30%之间符合新定义的要求,而少数中小险企的产品单一轻症的赔付额度超出30%,需要进行调整,所以该条变化预计对上市险企产品开发影响极其有限,但会对部分中小险企此前的激进产品设计行为进行规范。
旧产品销售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重疾新规范》明确旧重疾险定义产品销售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号,而彼时正逢各家险企开门红最火热之时。

一家外资险企精算评估人士对财联社记者指出,“如果重疾险新定义实施时间在3月、4月会好一点,但在1月底切换我们时间会非常紧张。重疾险新定义出台实施后,至少有一个季度的缓冲时间会比较好。”

据其介绍,“待重疾险新定义下发后,我们要根据新定义重新调整并且报备现有的一套产品,同时还要研究、开发全新的产品,近几个月产品更迭会比较多。同时,重疾险新定义的切换还得看现有重疾产品是即刻不能销售,还是可以继续销售直到对应替换产品开卖,如果是前种情况那险企时间将会很紧张。”

同时,一位外资险企产品经理亦直言,“明年1月底老产品切换时间确实太短了,尤其还和开门红时间重叠。”

一位银行系险企核保部人士亦表示,“重疾险旧产品停售和新产品开放报备时间希望能够越晚越好,不是为了炒停,是不希望开门红和重疾险规范转换的工作合并在一起加班。这个时间点发出重疾险新定义,产品部门应该压力很大。”

“年底这段时间很多公司都在做开门红,重疾产品也赶在一起要更新,不加班确实很难完成。”上述外资险企产品经理指出,“对于产品部门来说开门红产品都已经上市或开发接近尾声,接下来可以把重点放在重疾产品上,但IT、运营部门等面临的双重压力会更大一些,IT部门既要保证开门红阶段系统稳定又要做新产品的系统开发,而运营部门则既要全力支持开门红出单又要支持新重疾的测试等,渠道也要在做开门红的同时准备新重疾的培训宣导等。”

同时其坦言,“3个月左右时间基本上是一般险企一个产品的开发周期,但是各家公司重疾险不止一款,如果短时间内要完成所有重疾险更新压力非常大,也几乎不太可能。”

而一位大型险企寿险精算部定价经理则认为节奏并非十分紧张,“很多险企为重疾险新定义下发已经准备了很久,箭在弦上,蓄势待发。目前就看险企业务节奏的把控能力,一般主力、重点产品会先上,小产品放到后面自然切换,节奏把握好就行。”

另外,上述外资寿险公司精算评估人士表示,“我们最近在测新的重疾发生率,更改发生率对现有产品利润、准备金的影响,目前已经测了很多版本。重疾发生率对设计新产品会有影响,需要特别去看是不是符合新规描述。”

此前,财联社记者曾独家获悉,自《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次日,即6月2日起,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已暂停基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07年)开发设计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备案。这意味着截至目前,保险公司已有超五个月时间未有新重疾险产品发出。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副主任贾飙指出,我们将从监管角度对执行《重疾新规范》提出三方面要求:首先明确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新规范各项要求;其次,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同时,要求各公司加强销售管理,严禁借新老规范切换进行销售误导,严禁炒作停售。
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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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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