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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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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12: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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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底,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在我国大力推广第二支柱养老保险的大背景下,企业年金制度将会在2018年有更长远的发展。下面小编将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解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企业年金缴费的分配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企业年金办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

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程序:(1)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2)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3)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4)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应当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5)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规运营和保值增值。

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企业年金方案可以变更和终止。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和筹资规模

资金来源: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筹资规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图片来源于网络

企业年金缴费的分配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不同,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应兼顾公平、控制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企业是否可以中止缴费?

对恢复缴费和补缴有无规定?

答:《办法》明确,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

企业年金权益归属问题

《办法》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问题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

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出国(境)定居;

(4)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

(1)倡导按月领取;

(2)允许分次领取;

(3)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

(4)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整理人:梁舜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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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大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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