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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婿欠债,给女儿买的年金保单会被抵债吗?|波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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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08: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杨女士在女儿结婚前投保了一份年金保险,指定女儿为受益人。如果女婿对外负债,且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问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还债吗?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吗?以下Enjoy:


    近年来,年金保险在我国非常流行,因为它兼具保障和投资的功能,很受高净值家庭的青睐。甚至很多家庭在女儿出嫁时,会为女儿配置大额的年金保险,代替现金、房产等作为陪嫁的嫁妆。对于父母而言,为女儿配置一份具有类信托功能的年金保险,既能保证女儿作为受益人长期领取生存年金贴补生活,又有隔离因婚变导致的财富风险的效果。所以,无论是从财富传承的角度,还是从隔离二代婚姻财富风险的角度来看,购买年金保险都是不错的选择。

    不过,有些客户还有另一个方面的担心:如果女儿婚后女婿欠债,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会被执行去偿债吗?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第一种情况:女婿个人债务;

    像前面所说的这种“婚嫁保单”,受益人领取的生存年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会倾向于将保费范围内的生存年金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目前也有争议)。如果法院认定生存年金为女儿的个人财产,而债务又是女婿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属于女儿个人的已领生存金理论上就不会被执行去偿债,债权人也只能要求法院执行女婿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间对于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属于女儿个人所有,但是因为女儿随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也会面临所领取的生存年金被执行去偿还债务的风险,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女儿的保单的收益。

    总结一句话: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会不会被执行用于偿还女婿的债务,取决于两个要素,即生存年金是否被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债务是女婿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再回到引言中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假设女婿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债权人只能要求法院执行女婿的个人财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倾向于将女儿领取的保险年金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所以不会被执行。但是本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任何一方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END-----



延伸学习>>>

《婚姻法》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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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波叔:中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攻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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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波叔的财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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