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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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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1: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的发布,有利于拓宽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分散投资风险,促进年金基金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推动该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我们制定了《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 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   本释义中所指“通知”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一)(二)(五)款,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要求:  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通知第二条,股票的涵义:  股票包括A股(含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优先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年金基金开展其他股票投资实施监管指导。  香港市场投资要求:  目前仅限于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QDII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通知第四条,投资组合的含义:  投资组合包括证券投资组合和专门投资组合。  第(二)(三)款,永续债、可转债的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于债权的,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  第(三)款,港股通标的产品的属性:  港股通标的产品指名称中带有“港股”字样的养老金产品和名称中带有“港股”字样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中含有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不受此款20%的限制。  第(五)款,专门投资组合的属性:  专门投资组合属于固定收益类组合,不得投资于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指期货及股票型(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产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通知第六条,单个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比例:  单个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等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年金计划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年金计划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年金计划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已计入流动性资产的不再重复计入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年金计划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其中,投资港股通标的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年金计划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20%;投资单只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年金计划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年金计划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年金计划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五、通知第四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一)(二)款,投资比例要求:  明确无待遇支付安排的职业年金计划和职业年金投资组合,其流动性资产比例可以不受5%流动性限制,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该职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或职业年金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40%。  六、通知第七条,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备案管理要求:  (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按照“××公司××港股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格式命名。  (二)投资管理人应按新产品备案相关要求申请港股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备案,已备案的普通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不得申请变更为港股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三)养老金产品发行人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且具有2年以上香港股票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即拟任投资经理及相关人员实际管理香港股票市场产品(包括公募、私募、QDII等)累计2年以上。投资管理人申请备案港股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时,应提供公司投资团队满足相关要求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拟备案产品投资经理所管理的含港股投资的产品或账户名称及规模、港股投资比例、管理期间、任期回报、近2年收益率、历史净值等。  (四)已运作单只港股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存续规模未达到5000万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再受理该投资管理人新的港股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备案申请,其他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备案可以不受其影响。  七、通知第十一条,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要求:  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依法转让,能够独立产生持续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金融资产或符合上述条件的非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既有保理融资债权以及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债权人已履行所有合同义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等。  八、通知第十二条,信托产品的信用增级要求:  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九、通知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评级机构的要求:  年金基金投资品种所涉及的评级机构,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评级机构的监管规定。  鼓励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发展内部评级,增强运用内外部评级研判风险的能力。  十、通知第十六条,金融产品的估值要求:  年金基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现行估值方式需要调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另行安排。  十一、通知第十九条,《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及《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根据通知调整的具体要求:  (一)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范围及投资要求应符合通知规定。  (二)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三)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下限由30%提高至40%,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上限由30%提高至40%。  (四)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属于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一家或多家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单个年金计划或单个证券投资组合投资于单只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或证券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五)为了满足直接配置混合型、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的需要,确保流动性比例符合规定,混合型、固定收益型(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除外)养老金产品,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5%。其余类型养老金产品、专门投资组合和受托直投组合主要用于大类资产配置,可以不受5%流动性资产的比例限制,但应确保赎回的需要,减少净值波动。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六)单只养老金产品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10%。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可以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七)单只养老金产品投资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八)养老金产品应当免收申购费,可以收取一定的赎回费,赎回费应全部归入养老金产品资产。养老金产品投资于同一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等,该部分投资资产在养老金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在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中应当明确包含这一条款。  (九)投资管理人是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产品会计核算的主会计人。与养老金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投资管理人对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但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十)法人受托机构设立受托直投组合,托管人应当单独开立一个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专门用于根据法人受托机构的指令通过该账户进行投资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划拨,法人受托机构和计划托管人分别对该账户的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进行信息报告,托管人应当定期与法人受托机构核对该账户资产净值等账务。  (十一)根据通知,涉及养老金产品投资范围及比例相应调整的,可以按照《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5号)第五条第(五)款“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情形规定,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十二、已运作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受托直投组合和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与本通知不符的,应于2021年底前调整到位。已运作投资组合或养老金产品中,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可持有至到期,相应养老金产品到期后清算并上报清算报告;已运作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2021年底前清算完毕并上报清算报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作者: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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