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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士在2016年成功投保香港公司保险。在2019年该女士接受了右侧卵巢皮囊瘤手术,申请了住院赔偿。但该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该女士曾接受视网膜激光手术,并且该情况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披露。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该女士最终告到香港保险赔偿投诉局。起初,投诉委员会质疑该项没有披露的事实是否足够重要以至保险公司撤保。在委员会了解到该女士眼疾的额外资料后,得知她于2013年首次接受激光治疗,其后继续接受眼科治疗。鉴于该投保女士患眼疾多年,投诉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以她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拒绝赔偿理由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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