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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学与年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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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8 08: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斯坦福大学 Standford University

是由时任加州州长及参议员的铁路富豪

利兰.斯坦福及他的妻子简.斯坦福

为了纪念他们因伤寒去世的儿子小利兰.斯坦福

而共同成立的。



利兰.斯坦福(1824-1893)

铁路大王,以经营港口、金矿、铁路著名。

斯坦福靠修筑横贯美国东西部的大铁路发了大财,

成为控制美国的十大财阀之一。

当他当选为美国参议员时,

在美国最富有的人中排名第七。

斯坦福夫妇在结婚18年后才终于有了一个孩子,

小利兰.斯坦福。

1884年,旅行途中的15岁小利兰.斯坦福

因感染伤寒去世。

晚年丧子给斯坦福十分沉重的打击,

他把自己关在巴黎的旅馆内,

不断地修改遗书。

为了纪念爱子,

他决心创办一所大学。

斯坦福大学在建立之初,可谓一波三折。

1885年,斯坦福大学注册成立,

两年后举行了奠基仪式。

斯坦福正式招收学生是在1891年。

大学遇到的第一个麻烦,

是好的校长人选没有得到落实。

第二个麻烦就是财务危机。

1893年,老斯坦福与世长辞,

经营和管理大学的任务就落到了他的遗孀

简.斯坦福(Jance Standford)身上。

当时整个美国的经济情况都不好,

斯坦福夫妇的财产被冻结了,

乔丹校长和学校的董事们建议

简・斯坦福先关掉斯坦福大学,

至少等危机过去了再说。

这时,简・斯坦福オ想到

她丈夫生前买了一笔人寿保险,

她可以从中每年获得一万美元的年金。

这一万美元大抵相当于她以前贵族式生活的开销。

简・斯坦福立即开始省吃俭用,

将家里原来的17个管家和仆人减少到3个,

每年的开销减至350美元,

相当于一个普通大学教授一家的年生活费。

她将剩余的近万美元全部交给了校长乔丹,

用于维持学校的运转。

从斯坦福夫人身上

我们看到了一位真正的慈善家的美德。

靠斯坦福夫人的年金补贴学校,

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于是她亲自前往首都华盛顿,

向时任美国总统的克里夫兰寻求帮助。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解冻了

斯坦福夫妇在他们铁路公司的资产。

斯坦福夫人当即卖掉这些资产,

将卖得的全部1100万美元交给了学校的董事会。

斯坦福大学早期最艰难的6年终于熬过去了。

乔丹校长赞扬道:“这一时期,

整个学校的命运完全靠一个善良妇女的爱心来维系。”

(其实是靠钱来维系。)

今天,不仅是几十万斯坦福校友,

我们所有人都应该感谢斯坦福夫人。

她用她的爱心,

以及她坚韧不拔的毅力开创出了一所世界一流大学。

如今,斯坦福大学成为

全球学术水平最高的大学之一,

先后产生80多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

享誉全球。

-本故事在吴军《大学之路-陪女儿在美国选大学》书中也有体现。-

这个故事有几个人生常识的应证:

    风险随时可能发生:祸不单行/雪上加霜/屋漏偏逢连夜雨这样的事情,是可能随时发生的;

    资产配置的重要性: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当资产冻结时,依然有途径可以绝处逢生。

    年金的避险功能(对资产的保护):财产被冻结时,年金依然有效。(保护的前提是,在风险未发生前,进行合理有效规划);

    足额年金对超高净值家庭的重要性:老斯坦福配置的大额年金,每年可领取1万美金。当年,350美元相当于一个普通大学教授一家的年生活费,1万美金的购买力是普通家庭年生活费的28.75倍。用普通大学教授一家年生活费粗略测算,1万美金相当于现在200-300万人民币/年领取额。

    年金的绝对回报(现金流)特点:年金不是万能的,年金是现金流的制造工具,在紧急情况下,没有现金流是万万不能的。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Annuities Insurance)

人寿保险中的一种,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年金保险的特点

1.强制储蓄的一种方式;

2.拥有绝对回报:固定给付现金流(年金);

3.拥有避险性:风险发生时,风险规划已无效。避险配置只有在最好的当下,去做最坏情况的预防,才能在未来拥有避险的功能;

4.拥有利率锁定功能:“刚性”兑付政策不再,保本也有成本,面对不断下行的储蓄利率,年金给付的固定利率由合同长期锁定,在长周期中优势明显;

5.拥有定向受益功能:指定受益人,避免纠纷;

6.可进行资产保护与传承运用:在专业人士的配合下,通过投被保人的设计,可运用在婚前财产隔离,婚后父母定向赠予、传承等方面,进行个人资产的规划与保护。

今天的你,

给自己加一份年金保险吗?

1、年金保险类型

到底什么是年金?年金的法律属性又如何?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这说明被保险人的年龄很重要。往往被保险人年龄越小,生命延续的时间就越长,从而获得的生存保险金就越多。但是如果我们把配置年金保险的投保时间和被保险人领取生存保险金的时间做一个分类,你就会发现,财富在时间的长廊里,年金将发挥不同的作用。  

(1)被保险人在0- 18岁期间使用这笔年金,往往我们把这笔钱定义为基础教育基金,为孩子在成年之前,提供幼儿教育到高中教育的学费乃至生活费。最关键的是,此时孩子尚未成年,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这笔钱的使用有着完全的监管和支配作用。  

(2)被保险人在18 ~ 22岁使用这笔年金,往往我们把这笔钱定义为大学教育基金,给孩子在大学生活、教育以及社会实践提供资金支持。但是,此时的被保险人已经是成年的子女,所以这笔年金,父母更应当鼓励孩子在父母的监管下,自行支配这笔款项,培养孩子的财商。

(3)被保险人在23 ~ 26岁使用这笔年金,往往我们把这笔钱定义为创业基金或走入职场的补充基金。此时的孩子无论是否继续研究生学习,父母都要鼓励孩子将这笔钱作为启动资金去创业,或者用这笔钱作为孩子走入职场的准备基金,从而为将孩子培养成未来的家族接班人做准备。当然此时的孩子只要还未结婚,这笔年金就是婚前财产,婚前尽可能地将这笔钱完成使用。

(4)被保险人在26 ~ 30岁使用这笔年金,作为父母主要将这笔钱要定义为孩子的婚嫁基金。只要孩子走人婚姻,这笔钱根据最高院的民事审判会议的纪要精神,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鼓励成年子女在婚内使用这笔钱。当然万一婚姻失败,这笔钱被夫妻分割,也是- 个有确定金额的,有限度的分割,也是一种止损行为。

(5)被保险人在40~50岁使用这笔年金,这笔资金则非常适合做守业基金。因为这时候父母交接给孩子的产业,很有可能进人稳定期,如不加发展和迭代,则很有可能进人衰退期。所以这时候作为家族二代接班人的成年子女,可以将这笔钱用于家族企业发展的研发、升级、再发展中,以求实现家族企业接班成功。

(6)被保险人在60岁之后使用这笔年金,则毫无疑问,我们可以把这笔年金定义为养老年金,为被保险人提供保证优越生活品质的资金补充。如果高净值家庭现金流充裕,甚至可以该笔年金通过新的保单设计传承给下一代。所以,年金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绝对不是收益回报,更是如何去支配和使用,学会支配和管理财富,才能比同龄人更加成功!

2、年金保险和单方赠与的关系

年金保险的功能之一是唤醒了第一代父母对第二代子女的婚姻规划需求。有报道统计,很多第一代富豪最担心的问题,就是第二代婚变会侵蚀第一代的家庭财富。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工具能帮助第一代父母去规划子女的婚姻呢?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第二代子女的婚前财产约定。然而,我在北上广深和主要的二线城市的高净值客户沙龙中,都做过这样一个调查,那就是“作为父母,您好意思在孩子结婚前为子女婚前财产约定的事宜和亲家谈判吗”,结果愿意这么做的人寥寥无几。

我记得比例最高的是广东,差不多100个客户中20个人表示愿意去和亲家谈判,而大部分的城市,差不多都是100个客户中,只有2~ 3人表示愿意。所以,面对这样的调查结果,我得到的结论是,婚前财产约定是很好的法律工具,但大部分中国人因为自身或文化的原因,不好意思去应用,所以等于没用。

那么,有什么法律工具能够在婚前财产约定无法签署的情况下,为子女起到婚姻规划作用呢?那就是第一代父母对二代子女的婚前赠与。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第3项非常明确,第代父母可以通过生前单方赠与的方式,将自己财富传承给自己的第二代子女而不赠与第二子女的配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单方赠与的协议的操作非常复杂,主要分单方婚前赠与和单方婚后赠与。父母在子女婚前单方赠与相对简单,可以在将财产赠与子女前签署单方赠与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父母在子女婚后单方赠与相对复杂,首先为了证明本次赠与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一般要去公证处进行协议公证。同时父母和子女签署协议的过程,万一被子女的配偶发现,也会给第二代的婚姻造成不好的影响。

但是如果不这么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则很容易演变成父母对子女夫妻的共同赠与。更关键的是,很多高净值父母,尤其是企业家朋友,主要资产是房产和股权,赠与产生的产权变更登记成本和税务成本也价格不菲。所以,单方赠与协议很管用,但父母未必能够在法律操作技术层面全面掌握。  

鉴于以上情况,年金保险加上投保人变更就凸显优势了。当年金保险的架构设计为投保人为父母、被保险人为子女时,父母可以在被保险人成年以后,将投保人变更成子女,并签署单方赠与协议,即父母作为投保人,也就是保单的所有权人,变更成自己的子女,即被保险人,视视为父母对子女金融资产的单方赠与,和子女未来的婚姻无关。而且,投保人变更时,保险公司受理该项变更,也见证了投保人的变更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接代替了公证的作用。同时,根据中国目前的税制,变更成本几乎没有,变更手续简单易行,从而做到了金融工具对法律工具的补充。

3、生存保险金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年金保险的生存保险金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很多朋友对于年金保险中,父母在子女婚前作为投保人配置的被保险人是子女的年金保险,如果子女在结婚后领取生存保险金,到底算子女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直比较困惑。其实这个问题在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的第5条已经有明确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什么最高院的会议纪要会认定子女在婚内取得的年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其实很容易理解,那就是年金保险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那么,子女在婚内生存获得生命延展,和子女的配偶和夫妻共同生活的质量有没有关系呢?答案是不言自明的,一定有关系。搞清楚这一点,很多朋友和客户就会感慨,那年金保险在这种状态下到底有没有购买的必要啊,这就等于父母给子女投保的年金,将来会被子女的配偶分享啊!    然而,我要换个角度给大家分析一下。

父母在子女婚前作为投保人配置的被保险人是子女的年金保险,子女在结婚后领取的生存保险金被夫妻分享恰恰是非常好的,原因有三。  

(1)这是一笔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投保的年金,可以看作父母对子女未来婚姻的祝福,所以以我们把它定义为婚嫁基金,有一点像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的嫁妆。父母婚前准准备,子女在婚后由夫妻共同使用,符合风俗习惯,对子女婚姻的稳定有帮助,因为在没有面包的婚姻里,爱情也不会存留。  

(2)既然这份保险由父得在婚前准备,也是提醒我们的投保人,尤其是企业家朋友,应当在生意好的时候去购买。在生意不好前,找到合适的机会去变更投保人,给子女留下稳的幸福。不要让企业家在生意好的时候没有准备,生意不好但孩子结婚的时候,没有为孩子留下婚嫁基金。  

(3)婚嫁基金是对第二代子女婚前财产的重要保护,这个观点,我相信大家很少听到。很多父母为了防止子女在婚后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给孩子添置了很多婚前资产,以求对抗婚变时的资产分割。但是万一获得婚前资产的子女,在婚内自愿将婚前资产处分用于夫妻婚后使用,也会让父母防不胜防。

比如,女儿在婚后将父母赠送的婚前房产去抵押贷款,贷款用于婚后丈夫的创业,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作为投保人配置的被保险人是子女的年金保险,子女在结婚后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就可以来满足子女夫妻生活、其配偶创业等不时之需,其配偶就不会先行想到动用子女的婚前财产了。

因为保险金作为现金流,比拿子女的婚前房产去抵押,时间性、实用性都强很多。因此,我倒是建议我们的高净值客户,给子女的婚前财产越多,给子女在婚后可支配的年金就要越多。综上所述,子女婚后领取年金,能够稳定婚姻,更能够保护子女的婚前财产。

4、先购买终身寿险,还足先配置年金保险?

到底应当先购买终身寿险,还是先配置年金保险?这个问题,我相信每个朋友都有属于自己的答案,正如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哈姆雷特。然而,既然今天我们探讨的是年金的秘密,那么从财富传承和支配的角度,我认为,应当是配置年金保险在先,终身寿险在后。假设年金保险的结构投保人是父母,被保险人是子女,本质就是基于子女的生存,让被保险人获得生存保险金,相当于父母对孩子生前的赠与;而终身寿险的结构假设为投保人父母、被保险人父母以及受益人是子女,本质就是以父母的身故,让受益人获得身故保险金,相当于父母为孩子留下一笔身故后的财产(当然这也常常被定义成一笔不是遗产的财产)。  

那么,当我们搞清楚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中的本质,即父母给孩子一笔钱,那么财富传承的核心价值就会体现出来,那就是子女领取父母的钱要会使用、会支配。试想:如果孩子在父母生前都没有学会支配财富,如何在父母身故之后就一定能够支配财富呢?基本这样的担忧,很多父母在保险金信托中,还会设定很多孩子领取和支配财富的时间和专属款项用途。比如,父母在信托计划中按照自己对孩子的规划,为孩子在创业、购房、结婚、再教育等重大事件上提供资金支持。那么,我们不妨未雨绸缪,将规划前置,通过父母为孩子配置年金的方式让孩子提前使用这笔钱。

之所以有这样的启发,是因为我的一个企业家朋友,去年刚刚满50岁,一路打拼将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变成了上市公司。最初他唯一的儿子也不愿意接班,一心想创业。我的这位企业家朋友并没有表示反对,相反给了儿子10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以示对儿子的支持,但唯一的要求就是,将这笔1000万元的创业基金,分成5等分,儿子每用完一笔200万元要向父亲汇报一次,然后再领取第二个200万元。但是没有想到儿子创业亏损了第一个200万之后,儿子就表示自己觉得商业是非常深厚的学问,想回到父亲的公司,从一个市场销售做起,逐步积累经验。

其实,我们不得不感慨这位父亲的智慧,鼓励孩子学习和支配财富,即便失败,损失也是可以控制的,如果不去给孩子这样的体验,未来孩子盲目创业产生的风险就会更大。其实,这位企业家给儿子设计的创业基金模型,就是个标准的年金配置。第一代父亲做投保人,唯一的儿子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每年可以领取一定额度的年金去创业,作为创业基金。其实,鼓励孩子支配和使用年金,也可以适用于子女事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让孩子使用年金自己去投资、自己去购房、自己去协调婚姻生活,都是激励孩子在父母的支持下合理使用财富,为将来真正成为家族财富的掌舵人做准备。   因此,我常说年金保险是激励而非限制,是控制而非占有,是指定而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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