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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审议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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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2 13: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范畴。



所以企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过节发物资、单位借钱给员工买房一样,是福利,但不是强制福利,自己运气好赶上一个好企业,就想什么有什么,赶不上好企业的,就只能有什么算什么。



审议程序


好了,再说回企业年金,因为企业年金是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所以和企业职工有关,那么审议程序必然不能少了职工代表大会: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薪酬福利一般情况下总经理就可以定了,部分上市公司还把这项权利写进了总经理工作细则中:



但一般情况下,企业年金怎么能少了经理层呢?经理层也是职工呀,也有劳动合同呀,少了经理层那还有什么意义呢?就是那帮人最想给自己谋福利!那么根据《公司法》:



所以部分企业将企业年金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当然你会说了,董事监事也是呀,那么不就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是的,也是看人员范围:



方案内容


《企业年金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配套发布了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企业年金方案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案即行生效。

嗯,我觉得但凡公告了的,都是可以拿来抄的:



刚才提到的范本人社部的网站上也有: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yanglao/201405/t20140528_131102.html





披露要求


1、临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当然除了你家审议的时候需要披露外,后续如果调整方案(当然也对应审议)还是需要披露后续进展的,比如:



2、定期报告披露

嗯嗯,定期报告里面有个表:



这个表是含年金的,首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说了:



奥,你说2017年的这个快要改了,没事,目前新的征求意见稿里面也是这么写的,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



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当然你说我非要抠出来行不行,确实市场上还真有这么样做的:



不过这家公司年金的基本情况是放在年报其他的地方进行了说明:



其他有企业年金业务的公司在年报中均有简单说明,比如在董监高薪酬部分提一句:



比如在离职后福利里面写:



或者放在社会责任报告里面:



公司章程里面:



也有放在《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里面的:



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报企业总部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中央所属企业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或涉及方案重要条款变更的,由原备案部门受理。

备案的要求也是刚才人社部网站的链接:

情                         形

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附件4)、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

备案函、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终止企业

年金计划

备案函、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备 注

1.方案正本、副本各1份,电子版1份;

2.重点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重要条款说明、方案与范本不一致情况的说明。

企业有什么好处?


作为员工福利,这个好处就不多说了。下面提一下税收优惠的情况:

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嗯嗯,当然还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缴费分配到个人账户时,暂时不缴纳个税,退休领取时候扣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4%以内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参与原则


总会有人担心这担心那,从网上找了一个解答,供参考哈:



好了,关于企业年金,今天就整理到这里,希望对你有用~


END

               
作者:信披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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