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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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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 18: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权益,与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双保障”。工作变动、岗位调整、跨地区或跨单位流动时,职业年金可实现转移接续,个人账户全程积累、权益不受损失,真正做到“人走权益随、账随人走”。一、哪些情况需要办理转移?

需要办理转移的情形(通常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一并申请):
    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调动;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转移,由原管理机构继续保留、管理和投资运营,权益持续积累,退休后按规定向原管理机构申领待遇。二、转移会影响权益吗?

    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及投资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权益;账随人走:符合条件时,个人账户资金及关系按政策转移接续;投资收益不停歇:转移前后保留账户期间,年金继续投资运营,收益持续计入个人账户。
三、如何办理转移?

第一步参保人员或单位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或通过电子社保卡申请机关养老保险转移时,待工作人员确认后,可以一并申请职业年金转移。第二步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对接办理:转入地发出联系函,转出地提供信息表,待转入地确认职业年金转移基金到账并无误后,接续账户,限时办结。四、温馨提示

转移前如有以下情形,请按规定办结后再申请转移:
    欠费:2014年10月1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需先清理欠费;单位缴纳部分未记实: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一直“记在账上”,钱没有真正到账,需要办理记实业务;未补记职业年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可以根据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将资金补充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未划转: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试点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需将试点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无论您身在何处、从事何种岗位,兵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始终全力保障您的年金权益顺畅接续、安全完整。如有疑问,欢迎拨打人社服务热线 12333,或前往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详细了解。(兵团社保中心  阿来·努合马尔)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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