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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公司向第三方机构支付的年金账户管理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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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公司为从事设计行业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为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由第三方机构:建信养老中心(建行总行下属机构)进行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需支付建信养老中心账户管理费,该账户管理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法规条款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简析:

年金账户管理费是为维持个人账户日常运营和信息管理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包括企业年金账户管理费和职业年金账户管理费,管理费按月固定收取不与账户资产规模挂钩,在职职工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不从个人年金账户扣款;保留账户(离职后留在年金计划中)管理费和退休人员账户管理费由个人承担,从年金账户中扣除。

从本例看,企业收到了年金账户管理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年金账户应属于在职职工账户,通常的观点(Deepseek)企业支付的年金账户管理费属于企业为运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而发生的管理成本,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实务中,这种为企业为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集体福利”或“职工薪酬”,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因为,从经济实质上分析,这种费用的实质受益人是职工个人,基于税收法定原则,个人不赞同在执法层面运用实质课征原则界定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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