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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不能抵扣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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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能抵扣用人单位

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基本案情】

工亡职工康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某服务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但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康某近亲属已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80万元,又请求某服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服务公司共计支付1025110元。某服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某服务公司不向康某近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服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102511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险的,能否主张以保险金抵扣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系强制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或减轻该义务,如因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团体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险,不具有转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风险的功能。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意外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则用人单位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立法本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劳动者享受意外险保险金利益后,如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劳动者仍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用人单位主张以该保险金核减其对劳动者的法定赔偿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应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因此免除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故职工有权在获得意外保险赔付后,继续向用人单位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并不能因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而抵扣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用人单位若希望通过保险方式预防或减轻自身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义务,还可通过依法投保雇主责任险等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执业律师。

联系方式:16637205069,微信同号。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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