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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团体意外险,工伤就不用赔了?最高法案例: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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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团体意外险的赔款都归员工,公司一分也扣不了,工伤待遇照样要赔!

各位企业朋友,我是深圳许律师,专注劳动争议。

“我们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出了工伤,保险赔的钱能不能抵掉公司的工伤赔偿?”这是很多企业老板的困惑。

今天,结合最高法公报案例和深圳法院最新判例,把这个问题彻底讲清楚!

一、两种保险的实质区别

工伤保险: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保障对象是员工,企业必须缴纳,一旦发生工伤,社保基金承担绝大多数赔偿,赔付金额有法定标准。

团体意外险: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保障对象是员工的人身安全,出险后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员工或其家属(近亲属),与企业的赔偿责任无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具有转移雇主事故风险的功能。

二、最高法公报案例:团体意外险不能抵扣工伤赔偿

最高法公报案例明确了两个核心规则:

· 规则一: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变相免除。

· 规则二: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可兼得。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机构(法答网)再次确认: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核心逻辑:如果允许企业用团体意外险抵扣工伤赔偿,就等于变相承认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同时,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可以获得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

三、企业常见的错误操作

错误1:给员工买团体意外险,就不缴或少缴工伤保险。

正确做法: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不能通过任何方式替代。

错误2:发生工伤后,要求员工先走商业意外险理赔,理赔款用于抵扣公司应出的工伤赔偿。

正确做法:团体意外险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赔款全部归员工,公司无权从中扣减。团意险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公司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企业想转嫁工伤风险,应该买什么?

如果企业想真正转嫁工伤带来的经济风险,正确的选择是“雇主责任险” (认准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障主体为雇主、保险标的是雇主因法定责任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那一类):

· 保险权利人:企业(雇主)是保险权利人,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企业;

· 保障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诉讼费等;

· 能否抵扣:能抵扣企业赔付给员工的工伤赔偿义务,起到真正转嫁企业风险的作用。

与工伤保险不同,雇主责任险是雇主自愿购买的,其保险标的为用人单位因法定责任而产生的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保护目的与工伤保险显然有别,两者可协同互补、不可相互替代。实践中很多雇主发现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覆盖雇主的法律责任,有时用人单位还需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雇主责任险正是为此量身定制的补充工具。

五、企业与员工各自合规提示

给企业的合规建议:

1. 工伤保险是底线,必须依法缴纳:这是法定义务,任何商业保险都不能替代。先用工伤保险覆盖基础工伤待遇,再考虑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来覆盖工伤保险以外的剩余缺口(包括企业应独自承担的赔偿项目)。

2. 团体意外险是福利,不是盾牌:买了就别想着抵扣工伤赔偿,明确告诉员工这是额外福利。

3. 真想转嫁风险,买雇主责任险:认准合同保障主体是雇主、保险标的是雇主法定赔偿义务的条款。

4. 深圳特别提醒:在争议处理中,雇主险的赔付情况与员工工伤待遇是两个法律程序,企业不能以“保险公司拒赔”为由,对抗员工依法主张的工伤待遇。2025年司法实践明确:抓住“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的核心,企业切勿陷入惯性误区。

5. 保单务必留存,以免“吃哑巴亏”:购买商业险时务必索要保险合同底单与保单号,确保机构合规出单,理赔完成后副本留档备查。

给员工的提醒:

1. 不要被公司“团体意外险赔过了”忽悠:最高法明确可“双赔”,拿到意外险理赔款后,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 工伤认定不能省:无论公司有没有团体意外险,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保留劳动关系证明、事故记录、医疗票据等核心证据,这是依法维权、获取全额赔偿的前提。

结语

团体意外险是公司给的“加分项”,不是企业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工伤保险才是企业最基础、最核心的法定义务,不能省、不能替。唯有工伤保险守住底线 + 雇主责任险覆盖缺口的合规组合,才能真正帮助企业稳健运营、远离风险。

如果你在深圳遇到工伤赔偿纠纷,欢迎留言咨询!

关注我,了解更多企业用工合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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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深圳司法实践,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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