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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境外保险是否涉税”,已经从模糊地带,进入可被执行的阶段。
“是不是因为 CRS,才开始被征税?”
CRS 只是提供线索 是否征税,完全依据中国税法与所得性质
香港储蓄险、分红型终身寿险,会被纳入 CRS 视野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国税函〔1997〕656 号文 ——只要收益已分配至个人名下,且个人有权提取,即视为所得实现
不论复归红利是否提取,只要已派发并归属个人,即构成应税所得
“境外账户 + 利息”不存在政策灰区
“研究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
“会不会有?”
“如果有,我的资产会被如何对待?”
寿险,是为“继承”而生的工具 香港储蓄险,本质仍是“可计价的金融资产”
对“死亡时仍属于本人、可支配、可计价的财产”征税
寿险身故赔偿不被视为遗产本身
其现金价值、累计红利,很可能被计入遗产税税基
高度可预测的时间表
不参与进攻,但保证防线稳定
制度风险分散,而非税务套利
从“个人资产”走向“结构化传承”的过渡工具
在“死亡 + 税收 + 继承”场景下,提供确定性的工具
“终极传承解决方案”
寿险负责“继承与税收不确定性” 储蓄险负责“生前资产管理与稳健配置”
真正的规划窗口期,永远在法律出台之前
在 CRS 与个税时代,境外保险不再是“看不见的资产”; 在潜在遗产税时代,只有结构清晰的寿险,才能真正跨越生死与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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