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14|回复: 0

【劳动纠纷】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三者的区别

[复制链接]

275

主题

275

帖子

835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835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企业、劳动者容易混淆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三者的区别:

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保障,不可替代,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保工伤保险,未参保的,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全额承担职工所有工伤赔偿,任何商业保险都不能免除该项法定义务。

团体意外险属于员工个人福利,理赔金归劳动者,单位出资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给员工的额外福利,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员工本人;即便企业垫付医疗费,也无权扣留伤残保险金、住院津贴,更不能用理赔款抵扣自身工伤赔偿。

与团体意外险不同,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责任保险,受益人为用人单位,企业赔付工伤员工后,可凭雇主责任险理赔款冲抵自身赔偿支出(雇主责任险可抵扣工伤赔偿),与团体意外险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案例:

覃某于2022年4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普工。同年10月,覃某在岗工作时受伤住院,公司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32259.38元。事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覃某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在职期间,该公司统一为覃某等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首次理赔后,保险公司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元、住院津贴860元、理赔逾期利息0.8元,合计10860.8元,全部款项直接转入公司账户。

后续保险公司要求覃某另行到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人身保险伤残及伤病关系鉴定,覃某自行支付鉴定费1700元,鉴定结论为人身保险九级伤残,保险公司另行赔付伤残保险金16000元,该笔款项直接发放至覃某个人账户。

某公司未为覃某缴纳工伤保险,另案诉讼后,已被生效判决判令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双方就保险理赔款归属产生重大分歧,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覃某返还保险理赔款损失21398.6元。覃某则提起反诉,要求公司返还截留的医疗险、住院津贴等理赔款10860.8元,并承担伤残鉴定费用。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案涉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归谁;

二是公司主张理赔款抵扣自身损失能否成立。

关于案涉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将用人单位自身指定为受益人。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覃某,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仅承担缴费义务,不享有任何保险金请求权,全部保险金依法归覃某所有。

关于某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成立的问题

覃某受伤属于工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公司垫付医疗费是履行工伤赔付义务,不能借助商业意外险转嫁自身工伤赔付风险。工伤保险待遇与团体意外险理赔分属两套独立法律关系,劳动者可双重获赔,商业保险不能减轻、免除企业工伤赔偿责任。

其中1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用于弥补医疗开支,对应医药费全部由公司垫付,覃某未自费支出,该部分理赔款无需返还;但住院津贴860元、理赔逾期利息0.8元属于针对被保险人个人的人身补助,与医疗花费无关,依法应当返还覃某。

关于1700元伤残鉴定费:本案保险合同未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伤残鉴定费,法院认定该费用为覃某获取伤残理赔的单方支出,由覃某自行承担(该处理仅为本案个案裁判结果,同类案件若无合同特殊约定,鉴定费一般由保险公司负担)。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覃某返还理赔款860.8元,同时驳回覃某要求公司承担鉴定费的反诉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微信文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6-6-27 05:45 , Processed in 0.034136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