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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研室|香港篇:确诊罕见病,因不属于合同保障范围遭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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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句话读案】

胡女士确诊“视神经脊髓炎谱系障碍”(NMOSD),申请“多发性硬化症”(MS)危疾理赔78万港元。保险公司以“病种定义不符”拒赔,香港保险投诉局裁定:支持拒赔。

01 案件事实

胡女士因右眼疼痛、视力下降、视神经炎症就医,最终被诊断为视神经脊髓炎谱系障碍(NMOSD)。

她向保险公司申请“多发性硬化症”危疾理赔,金额约78万港元。

保险公司拒赔。

理由是:胡女士的脑部磁力共振检查报告显示视神经、脑干和脊髓并无明确神经机能缺损病变。她虽然有过一次严重的视神经炎发作,但不符合保险合同对“多发性硬化症”的诊断标准。

胡女士认为:NMOSD属多发性硬化症的一种变异,特征包括脊髓炎、视神经炎及脑干脱髓鞘发作——既然都是神经系统的病,为什么不能算多发性硬化症?

双方对簿香港保险投诉局。

02 合同怎么写,决定了赔不赔

投诉委员会审查的核心依据,是保险合同对“多发性硬化症”的定义。

保单对于多发性硬化症的定义如下——

“经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作出无可置疑之诊断”,并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a)有关神经束支的病征,包括视神经、脑干和脊髓,引致可明确界定的神经机能缺损;

(b)多次不连续不同位置的病灶;

(c)对上述病征或神经系统缺损有详细的病历记录,包括病情变坏及复原的病史。

胡女士的情况——

没有“明确界定的神经机能缺损病变”,没有“多次”病灶的详细记录——她只有一次发作。

更关键的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第10次修订版》(ICD-10),NMOSD与多发性硬化症在医学分类上是两种不同的疾病,血清学、病理学及MRI结果都存在差异。

03 为什么投诉局支持了保险公司?

投诉委员会的裁定逻辑很清晰:

一、条款写得很清楚。

保险合同把“多发性硬化症”的定义写得明明白白,不是笼统的“神经系统疾病”,而是有具体诊断标准的。

二、胡女士不符合这些标准。

NMOSD虽然是一种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但在医学分类上,它和多发性硬化症是两种不同的病。

三、必须“病对号”才能赔。

危疾保险是按“具体病种定义”来赔的,不是按“症状严重程度”来赔的。症状相似或属于同类疾病,都不算。

04 什么是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与多发性硬化症?

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这两种疾病。

多发性硬化(Multiple Sclerosis,MS)和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Neuromyelitis Optica Spectrum Disorder,NMOSD)作为罕见且复杂的自身免疫性中枢神经系统炎症性疾病,2018年被纳入中国《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二者均好发于青壮年,更多发于女性。

在医学上,NMOSD曾被认为是MS的一种变异型,但现在已被明确归类为两种不同的疾病。

多发性硬化症(MS)是免疫系统攻击中枢神经系统的髓鞘,导致神经信号传导障碍。它的特征是“空间上的多发”——病灶会在大脑、视神经、脊髓等多个部位随机出现,且呈现“复发-缓解”模式,每次发作可能影响不同部位。

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NMOSD)则是由于身体免疫系统功能紊乱,其中一种免疫细胞——B细胞发生“叛变”,产生了大量AQP4抗体,攻击正常的神经细胞(主要是视神经、脑、脊髓),造成中枢神经系统的炎症和损伤,最终导致疾病发生。通常起病更急、症状更重,可能导致永久性失明或瘫痪。相比于MS,NMOSD的恢复往往更不完全。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ICD-10),MS和NMOSD被归类为两种不同的疾病,病因机制和治疗方法不同。

这也是为什么投诉委员会裁定:即使两种病症状相似、都属于神经系统疾病,但合同写的是“多发性硬化症”,NMOSD就不在保障范围内。

飞哥查阅了内地和香港的主流重疾险产品,保障病种都包括“多发性硬化症”,但都不包括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NMOSD)。为什么这么严重的疾病,重疾险却不保障呢?

主要还是因为太罕见了。NMOSD在中国大陆的患病率约0.278/10万人,属于超低发病率的罕见病。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更倾向于优先覆盖发病率相对较高、理赔数据成熟的疾病,而不是一种发病率极低的罕见病。

但并不是说得了这个病就一点不能赔。如果因为NMOSD导致瘫痪,可以按照“瘫痪”这一重疾条款进行理赔。2024年,湖南益阳一位小学一年级女孩,就因为患此症导致瘫痪,依据“瘫痪”条款索赔,后在法院调解下获赔10万元。

另外,虽然重疾险不能直接理赔该疾病,但医疗险可以报销治疗费用。2023年起,翰森制药研发的NMOSD特效药昕越®(伊奈利珠单抗注射液)已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患者报销比例最高可达80%。



写在最后

胡女士确确实实得了一种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

但保险拒赔了,投诉局也支持了保险公司。

不是保险公司欺负人,也不是投诉局偏心——只是因为合同里写的是A,她得的是B。医生认为B是A的“一种变异”,但医学分类和法律定义是两回事。

这就是保险合同的本质——它认的是“白纸黑字”,不是“大概齐”。

很多人觉得保险是骗人的,其实往往是因为:保单保的A,但他以为是A+。等到出事才发现,“我以为的”和“合同写的”不是一回事。

保险本身不会骗人,但如果你没看过合同、没问清楚定义,就很容易对保障产生过高的期待。

参考案例:香港保险投诉局2024-2025年度年报,个案03

本文由飞哥整理。法律本硕·持牌保险代理人。如需保单体检或保险咨询,可私信联系。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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