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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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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21: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金保险就消费者或购买者立场言,因其具有资产价值,类似买房子、买卖证券股票等性质一样。因此,市场上俗称其为年金购买人,即购买年金的人,所付的价码,即购价、保费。但从保险的观点来看,年金购买人,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大部分都是自己。被保险人在累积期发生死亡时,其累积的现价价值需给予死亡给付收益人。而死亡给付受益人可能是下列情形之人:

1. 被保险人若为投保人本人,收益人是其指定的人,如果没有指定,则为法定继承人。

2. 被保险人是他人时,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本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人。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而投保人先死亡时,则保单对被保险人继续有效,只是此时被保险人在累积期死亡,受益人将产生问题,如果投保人指定的死亡给付为他人,则没有问题;如果为自己,则受益人有顺位指定问题,如果没有指定,则依法律继承的规定。如果有指定顺位,则依顺位指定。此外受益人如果没有顺位指定时,此时被保险人有无权力指定受益人仍存疑问?再者投保人死亡,产生另一个问题,即此时保单有被保险人,但没有保险法上的投保人存在。如果采用推定自动继承,在人身保险给付与遗产税全免税的地区,尚能为社会认识接受,一旦人身保险采取限额免税的政策后,该项推定即成问题,值得探讨。

总之,年金的原理是:“有系统地分摊与累积,同时清偿一笔基金。”

这里就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一群同年龄的女性,没人都购买相同的年金、缴纳相同的保费,其中有些女性在购买年金后死亡,也有些女性活得与声明表所预测的相同,或活得更久,这些生存的女性所领取的年金给付,一部分是源于较早死亡女性所缴纳的保费,此乃运用保险技术上损失分摊原理,另一部分则由基金累积生息而来;保险公司不但将早死女性所缴纳的本金,分摊给活得较久的女性,同时业运用所有生存女性所缴纳的保费,不断累积基金,投资孳息,再转移给生存的女性。

对保险公司而言,并不需要也不必要指定某一位女性的“个人死亡率或生存率”,只需要知道改群女性或投保团体的平均死亡率(或生存率)即可,运用年金表及大数法则,保险公司可估算出该群女性的总给付金额。另外,保险公司累积庞大的基金,在给付之前尚可投资孳息免税运用,由于具有储蓄性、节税性,并兼具投资性,常作为跟人的理财工具,年金与理财关系的密切,由此可以证明。

“年金保险是系统化低累积,分摊,与清偿基金”之原理有两个重要的效果:

1. 生存时,有年金收入的保证;

2. 每次的给付中,包括本金、内孳息及生存给付与其他收益,而其他收益尚包括保险的特别税益及内孳息投资免税,因此给付的金额相对地要比存款利息要高。

“花径不曾缘客扫,蓬门今始为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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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众一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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