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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解散和清算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九十条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结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结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二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由于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复杂的金融产品,既有短期的,也有长达几十年的,因而选择一家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实行条款备案制度,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充分发展,市场上同一种类的保险产品的同质化趋势愈来愈明显。在产品价格相差较小并趋于同质化的前提下,选择保险产品的非价格因素就显得尤其重要了。通常选择保险公司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服务质量、机构网络、民调评价、经营特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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