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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小贴士 —— 一些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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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0 13: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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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企业年金概念和由来

     企业年金相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官方定义表述为: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整个年金运作过程是在员工在职时,由企业和员工按照缴费方案共同缴费,形成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产生投资收益,员工退休的时候按照方案约定的领取方式进行养老金领取。



      企业年金的前身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此后多种形式的补充养老金计划逐步发展起来,包括商业保险中的分红型、定额给付型、万能型等等保险产品,也包括行业或是企业自管的养老金。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其实在当时,正式企业年金并未诞生,这也是很多政策提到企业年金用补充养老保险代替的原因。

      2004年人社部正式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1号令),号称年金领域基本法,为企业建立年金,以及机构管理运作年金建立了基本准则,从此企业年金从政策概念走入市场实践阶段。这两个文件分别于2017年和2011年修订为了《企业年金办法》(36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进一步规范了年金的建立以及运作。

02

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意义

1

国家养老金制度设计层面

Law

      (1)企业年金是三支柱养老体系的重要环节,我国整体养老金储备不足。

      按照世界银行1994年提出“三支柱”概念,养老体系包括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国,就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以及财政拨款的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底的结余是4.8万亿,社保基金规模是2.4万亿。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约2.4万亿,第三支柱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大约1000亿元,三支柱加起来总规模约10万亿,占100万亿GDP的10%,相比世界其他国家占比差距非常大(美国养老金规模占GDP的148%,加拿大183%,澳大利亚148%,OCED国家62%)。

      (2)第一支柱保障基本水平,负担较重。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广覆盖,保基本,替代率水平在40%左右,保障水平有限。同时由于采取现收现付制,随着老龄化加剧,逐渐出现收不抵支的尴尬局面,近年来中央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划拨国有资本,实施调剂、提高统筹层次等,同时财政对养老金的补贴也逐年增高,2019年预算接近2万亿。

      (3)大力发展二三支柱成为养老体制建设必然。国家陆续出台激励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

雇主层面

Law

      政策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当于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建立企业年金,完善自身薪酬福利体,提高员工养老福利待遇,从而吸引人才,同时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个性化设计激励核心员工,留住核心人才。

3

员工层面

Law

      政策规定员工参加年金计划后的个人缴费,在不超过个人计税基数(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4%以内部分可以从税前工资中扣除,企业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全额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后,多了一个养老金储备的账户,包括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也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由于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个人当月工资个税额度减少,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个税优惠同时增加了养老金账户储备。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账户在领取时按照现行政策需要扣缴个税,严格意义上个税优惠在于递延而非减免。

03

企业年金核心政策要点

      企业年金可以算是企业补充福利中享受国家税优政策最多,也是国家制度规范最全面的福利制度。企业建立年金制度,需要遵循的政策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年金相关制度、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企业年金税收及会计制度,同时还需要遵循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要求。

1

企业年金缴费

Law

      适用所有企业:企业缴费不得超过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

      适用中央国资委、北京市国资委以及财政部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企业企业缴费不得超过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补偿缴费)的四分之一,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

2

企业年金领取

Law

      通常四种情况可以领取: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身故。

      2019年北京市人社局为促进北京企业年金发展,对于北京市新建年金计划放宽了领取条件:工伤一至四级退工作岗位的职工,可提前从个人账户领取,领取后不再缴费;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住院费超过医保报销限额部分,可提前从企业年金个帐支取。

3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Law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基金,由企业选择四方管理机构协作的管理,包括计划的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企业年金计划的大管家,由企业选定并签署受托合同,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与运作,同时受托人再选择另外三方管理人分工协作。受托人通常为专业养老金公司担任,部分大型银行也具备受托人资格。

账户管理人:计划的会计,负责记录每一位员工个人账户信息,员工可以通过账户管理人提供的查询渠道实时查询个人账户金额以及收益,账户管理人通常由具备年金账户管理资格的银行担任。

托管人:计划的出纳,负责为企业年金基金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保管企业年金财产,通常由具备年金托管资格的银行担任。

投资管理人:计划的理财师,在受托人战略资产配置指引之下,开展具体投资操作,由具备年金投管资格的基金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券商担任。

4

企业年金投资

Law

      作为信托模式管理的养老金,计价方式采取净值法,投资风险由企业年金基金本身承担,国家对其投资范围和品种比例做了严格限制以确保其投资运作安全稳定。企业年金主要投资于货币类、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三大类产品,其中,为了保证退休员工的支付流动性,投资于货币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投资于权益类高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年金资产的30%,固定收益类不得超过135%,债券正回购不高于40%。由于企业年金政策不允许承诺保底收益,很多企业担心企业年基金发生亏损,从理论而言,投资有风险,发生亏损可能性是存在的,实践中,在2008年,2011年市场极端情况下确实也发生过市场平均收益为负值的情况,但从企业年金的投资方向规定上看,几乎超过80%的资金都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从概率上看,发生亏损可能性不大,尤其养老金作为长期资金,应该从更长期视角去考量其收益,根据人社部公布数据,2008年至2019年12年的时间,企业年金年均收益在4.5%左右。

5

企业年金税收

Law

      企业年金的个税征收,采取EET模式,即缴费以及缴费产生的投资收益环节,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环节再进行个税的征收。具体而言,员工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两部分资金来源,企业缴费按照方案分配至个人账户部分以及个人缴费部分,每月缴费时,企业缴费分配至个人账户部分全额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在不超过个税计税基数的4%(各地各年度不一,2019年北京为940元左右)以内的部分从个人税前工资中扣除,超过部分从税后工资扣除。员工退休领取时,每一期领取的金额按照现行工资七级累进税率进行个税征收,无起征点。个税政策并不是一层不变,经历了2009年之前的无规定期,2009年至2014年的在缴费环节征收个税以及2014年至今在领取环节征收个税三个阶段,不排除将来企业年金个税政策会有进一步调整,但总体而言,政策趋势趋于宽松。

04

企业年金建立步骤

      常规而言,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包括两条主线,一个是方案确定,一个是管理机构选择,两条主线可并行。

      方案条线:①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方案范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主要包括如何缴费,如何分配,达到什么样的待遇水平等。②方案需要经过民主审议通过,即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③方案向对应人社部门进行备案,一般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管理机构选择条线:①确定内部管理方式和计划管理模式,内部管理方式主要指集团型企业,是集团统一建立,还是分散化建立,计划管理模式主要根据资金规模选择单一计划还是集合计划,单一计划通常适用于大型年金计划(通常5000万以上),集合计划适用于中小年金计划。②选择受托机构,同时协同受托机构一起选择三方管理机构。

      方案通过人社部门备案同时机构选择完成过后,两条主线汇聚,签署受托合同开始正式运作。整个过程外部流程主要是人社部门的方案备案,通常耗时2-4周,其他均为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的双方工作,时间相对可控,通常2个月完成整个年金计划建立工作。

值得关注点:

      根据人社部对于所有企业的均适用的企业年金政策,并不要求企业在建立年金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作为年金事项的决策机构,但中央国资委年金文件中规定“实施企业年金的中央企业应当成立由职工代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所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组织领导”所以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参照此要求。

      机构选择方式上并无政策规定一定要采取招标方式,但中央国资委年金文件中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履行规范的程序,选择管理机构”,所以实践中企业也会结合内部采购等规定,选择管理机构。

      年金方案报送程序上,除中央国资委,北京市国资委以及财政部外,并不要求企业在报人社部门之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案,但是实践中,企业往往根据自身内部管理需要,在向人社部门报送之前履行内部报送程序。

                               
作者:年金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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