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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九期(8/9)_不可抗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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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5 12: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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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说得好:放弃了,就不该后悔;失去了,就不该回忆。

长期定期寿险产品应该对这句话领悟得非常深刻。因为有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

怎么理解呢?本期课程给你答案



video: https://mp.weixin.qq.com/mp/readtemplate?t=pages/video_player_tmpl&action=mpvideo&auto=0&vid=wxv_1305120715443748866


《保险法》规定:对于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不可抗辩条款”和“如实告知条款”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同时使用,使得定期寿险合同的双方达到一种最大诚信的均衡状态。如果投保人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如实告知,那保险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权利限制到两种情况:1)知情后三十天内2)或者合同成立后两年内为什么会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置呢?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限制保险公司对不如实告知条款的滥用。如果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置,那就存在一种可能:保险公司在已经知道了客户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不及时解除合同,继续收取保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使解除合同或拒赔的权利。保险史上,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件而且对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样对客户显然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客户非刻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况。相当于在明知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还故意多收取了客户的保费并占用了客户资金的时间成本。所以定期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是对客户权利的一种很好的保护。

那是不是有了不可抗辩条款,客户就有了尚方宝剑和必赔金牌,可以肆无忌惮呢?甚至销售人员都可以拿这一点去促成定期寿险的交易呢?我们建议,一定要远离这种建立在不诚信基础上的投机想法,有如下三个原因:首先,不可抗辩条款不是尚方宝剑。如果客户带病投保,刻意欺骗,且隐瞒的事实同保险事故直接相关,法院的实际判例显示,保险合同是极可能被判为无效的;其次,如果投保前身体已经有了一些告知问卷中的问题,两年内出险的概率是极大的,按照保险法规定,故意不如实告知的话,如果真的出险,保险公司不但不承担正常赔付责任,连保费都不会退还(如果是无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可以退还保费);最后,以不可抗辩条款为掩护,鼓励客户不如实告知,是对公司和本人信用、形象和专业度的亵渎。定期寿险产品中,不可抗辩有另外两个注意事项:·   不适用于一年期定期寿险,只适用于长期定期寿险产品·   适用于保单复效之后的两年。因为,保单复效时,投保人仍然需要做相关的健康告知


不可抗辩的原意是,合同一方已经放弃的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则未来不能再次主张这种权利。

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则让合同的公平性和对客户的保护更上了一个层次。

但对客户来说,这个权利更应该是一种被动的保护。而不应该是一种主动使用的工具。

无论是客户还是销售人员,滥用该权利,最终受伤害的,还是自己。

往期回顾

13.定期寿险|九期(7/9)_自杀免赔期

12.定期寿险|九期(6/9)_等待期

11.定期寿险|九期(5/9)_犹豫期

10.定期寿险|九期(4/9)_复效期

09.定期寿险|九期(3/9)_宽限期

08.定期寿险|九期(2/9)_缴费期

07.定期寿险|九期(1/9)_保险期

06.定期寿险|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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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定期寿险|适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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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定期寿险|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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