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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递延纳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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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7 08: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递延纳税作用

问题:我是今年新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我们单位除给我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外,还缴纳了企业年金。请问企业年金如何起到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作用?

桂茂林财税工作室答复:

您好!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对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金缴费环节

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递延到职工领取年金时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作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可以扣除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可以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不再强调“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扣除;可以有效降低职工个人缴费当期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年金基金投资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投资运营收益,在分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环节

职工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时, 暂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季度领取的,可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因等特殊原因,如出国(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欢迎您持续关注“岳霖咨询”和“桂茂林财税工作室”公众号。

答复时间:2021年11月26日

               
作者:桂茂林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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