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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种重大疾病不分组赔三次,每次赔100%基本保额;若重疾理赔发生在保单前15年,额外赔付100%基本保额。 2、20种中症,不分组赔两次,每次赔60%基本保额。 3、40种轻症不分组赔五次,每次赔30%基本保额;若重疾理赔发生在保单前15年,额外赔付30%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良性肿瘤,并接受了特定良性肿瘤手术,将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特定良性肿瘤器官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针对每一器官,仅给付1次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若给付金额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0%,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 “恶性肿瘤-重度”或“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 “恶性肿瘤-重度”,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第2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a.新发恶性肿瘤确诊;b.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c.前一次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d.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存在。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高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自确诊之日起1年后(不含第1年),每年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的给付以10次为限。若给付次数累计达到10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终止。 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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