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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来袭!货基新规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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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22: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陈达开 王雪薇;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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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解读

1、宏观背景

总体上看,防范系统性风险是近几年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不论是2018年的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还是2020年金控新规、2021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施加附加监管要求,以及此次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新规(下称“新规”),都是围绕在系统性风险防范层面的不断尝试和创新,为未来大量金融风险爆发拆除隐患,

2018年11月,央行、银保监、证监发布的《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指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金融委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此次新规意味着系统重要性的内涵从机构层面延伸至资管产品层面,对纳入重要货币基金名单的基金进行前置的制度干预和风险防范设计,不过首提货币基金系统重要性的不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在2017年8月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就已指出,“对于被认定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

尤其注意,未来银行理财子现金管理类产品很有可能面临类似的约束,从当前规模体量看,招银理财、建信理财、工银理财、兴银理财、光大理财都有超过2000亿的体量,其中部分理财子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超过8000亿,可能2023年以后监管会通过窗口指导或补充发文的形式进行约束。毕竟理财子短期先要做第一步骤的整改(即从此前奔放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向货币基金规则靠拢,尤其是风险准备金200倍)。

2021年6月,《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稿落地,在规则上和货基基本拉平,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开始呈下降趋势;截至2021年11月,公募开放式基金规模22.3万亿,其中货币市场基金9.8万亿。

2、适用范围

本次新规大致对货币基金分为三个层级,2000亿以下普通货币基金,2000亿以上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5000亿以上再加一道紧箍咒。

但是要注意这个2000亿和5000亿的规模统计既不是按照单个产品统计,也不是简单按照同一个管理人所有渠道加总统计。而是同一基金在同一销售机构的不同货币基金应合计。单一渠道集中度高的主要是互联网销售平台,类似蚂蚁集团。总体而言能跨越2000亿门槛的渠道不多。



二、货币基金新规逐条解读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立法依据包括人民银行法,货币基金为什么需要多个监管部门协调,一方面货币基金有很强的刚兑预期,另一方面如下一条说的“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实际上许多储户都将货币基金当做是存款的替代,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大笔金额在货币市场之间转移蕴含的风险也随着上升。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2015年12月证监会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指出,“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

另外,公募的短债基金是否受《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约束,如包含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则参照货基管理,如没有则不适用,其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估值方法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该基金合同确定。

第三条 【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附加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

第二章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与确认

第四条 【初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

(三)中国证监会认为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标准。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

第五条 【评估指标及确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予以评估,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一)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

(二)关联度。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

(三)可替代性。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

(四)复杂性。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从参评到最终公示主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1.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条件的货币市场基金纳入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参评范围,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初评范围从基金规模和持有人数量两个维度进行考量,如果只从产品层面来看,基金资产净值超过2000亿元的只有天弘余额宝(7645亿元)和易方达易理财A(2321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超过5000万个只有天弘余额宝;但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目前超过2000亿元的货币基金包括天弘基金、易方达基金、博时基金、广发基金、南方基金、华夏基金等18家基金公司。

另外,对于“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笔者理解不够明确,同一基金销售机构,比如在银行代销的多只基金,同时在基金公司也有销售,是两个场所分别合并计算规模?

但由于信息渠道有限,下表显示的只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货币市场基金。



2.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从四方面进行评估;

类似2020年12月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评估维度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各占25%权重。货币基金纳入初评范围之后,证监会从基金资产净值、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4方面进行评估,但细化的定量指标尚未明确。



3.证监会公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对比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参评银行范围包括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以及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银行。重要货基的评估频次更高,第四条规定满足任一基金规模或持有人数量指标条件的,基金管理人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监会报告,连续3个月条件不再满足的,可移出名单。

第三章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

第六条 【经营投资理念】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审慎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金融市场的影响,遵循长期稳健的经营和投资理念,确保自身投资研究、人员配备、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奖励等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基金规模相挂钩。

基金托管人应切实履行受托职责,审慎从严监督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里主要是施加前瞻性的监管要求,主要是和基金规模过快增长有关,“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考核评价、薪酬奖励不得与基金规模相挂钩”,但这种定性指标只能从事后看才能判断是不是盲目。

类比现金管理类产品,货币基金一直是基金公司冲规模排名的利器,要减少与规模挂钩的激励,保持稳健。

第七条 【内部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性建立健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置更为严格审慎的风险控制要求,加大压力测试频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投资标的和相关决策应当有及时、充分的研究支持。

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两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加大压力测试频次,3年以上岗位从业经历,2人以上基金经理,2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灾备系统外,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建立符合规定的灾备系统。

第八条 【投资指标】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内部信用评级,以及债券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

(三)以私募资管产品为交易对手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相关质押券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且计入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其中,同一交易对手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四)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七)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10%;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的其他要求。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与一般货币基金相比,重要货币基金在集中度、评级、交易对手风险、高流动性资产、流动受限资产、平均剩余期限、杠杆率方面要求更为严格,如下图所示:



第九条 【特别投资指标】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还应当在3个月内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

(二)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第八条、本条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无法按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属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范畴;而若超过5000亿元,对其监管明确加了一层砝码,要求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60天,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开展正回购,意味着不能加杠杆。且一旦触发了5000亿元,需要10个交易日调整,意味着其实在4000多亿规模的时候管理人就需要进行预调整。

而目前货币市场基金体量超过5000亿的只有天弘基金和易方达基金;4000-5000亿之间的有建信基金、博时基金、广发基金和南方基金。

第十条 【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交易行为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滥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不得打压交易对手或融资主体,不得以掠夺性、歧视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明确基金管理人在管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时的禁止性行为,即不得滥用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打压交易对手,排挤竞争对手,这也是反垄断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投资者结构与规模管控】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加强基金规模管控:

(一)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情况;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做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措施;

(二)及时主动了解并分析投资者潜在赎回需求,测算资产变现对产品运作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提前调整流动性资产以平稳应对投资者赎回;

(三)依法依规审慎确认巨额赎回申请,并在发生巨额赎回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赎回申请规模确定接受申购申请规模、暂停基金申购等规模管控措施。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结构管理、规模管控等相关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里也是流动性管理的一些安排,尽管货币基金投资范围里都是高流动性资产,大额申购赎回,对货币基金收益率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容易触发负偏离0.25%或正偏离0.5%的指标,因此设置了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单日净赎回上限:基金总份额5%。不过实践中,能够大额申购赎回的肯定是大客户了,尽管有法定理由或者合同约定的这一系列规模管控措施,为维护关系一般不会拒绝大额申购赎回。另外在现金管理类理财办法中,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10%的,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此外,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目前基金管理人可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大致有以下几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而2020年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明确将侧袋机制引入公募基金中,进一步丰富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

第十二条 【销售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宣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场占有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不得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安排。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表述类似。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分别不得低于40%、20%。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中国证监会结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情况,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股东一次性补足风险准备金。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每月计提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比例,基金管理人≥管理费40%;基金托管人≥管理费20%;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收入20%;

细化了风险准备金计提指标,货币市场基金存在“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相偏离的问题,当“影子定价”低于“摊余成本法”资产净值时为负偏离,负偏离直接影响投资者收益和货币市场的稳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设定了0.25%和0.5%两种情形。风险准备金用于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控制负偏离度。

目前,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专户子公司从事资管业务,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均需计提风险准备金。

而对于一般公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早在2013年,证监会就颁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公募基金的风险准备金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取皆可,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余额达到上季末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

    基金托管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计提,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

第四章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处置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应对预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各类风险的成因、表现及影响,会同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程度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和资金来源作出具体安排,并定期评估更新。风险应对预案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风险应对预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数据和信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基金稳定运作或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重大风险处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小组,督促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依据风险应对预案等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风险处置。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根据风险处置小组要求,积极稳妥实施风险处置工作。风险处置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薪酬,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

(二)向股东分红;

(三)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

(四)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离职;

(五)其他可能影响风险处置能力的行为。

第十六条 【损失赔偿与流动性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底层资产发生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则不属于动用风险准备金的范围。

而此处提及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2017年10月出台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就有做过类似说明,其中明确提到“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开放式基金过程中,由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 【短期融资安排】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主要股东、基金托管人等签订协议,约定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可以通过质押回购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获得短期融资安排。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制定风险应对预案、设置风险处置小组、流动性支持等都是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压实管理人、股东、托管人等各主体责任,一旦风险暴露就会启动预定处置程序,从而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实现快速恢复或有序处置风险。

第十八条 【罚则引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风险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释义】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第四条、第五条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指有持仓余额的投资者数量;

(二)第五条所称“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是指近一年内基金资产净值变化情况及预计未来一年内变化趋势;

(三)第五条所称“杠杆比例”,是指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值;“杠杆规模”,包括债券正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及余额等;

(四)第五条所称“同业业务投资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持有的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存款存单、债券等融资工具,以及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开展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扣除抵押品公允价值的未担保部分金额;

(五)第五条所称“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是指基金组合中各类证券规模占对应细分市场规模及交易量的比值;

(六)第五条所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是指假设当前市场条件下基金组合全部资产变现所需期限与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所需期限,以及两者的比值;

(七)第五条所称“潜在估值损失”,是指基金组合资产账面估值与相关资产处置价值的差额,该处置价值应充分考虑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流动性折价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完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我会研究起草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整体规模超过25万亿元,投资者数量突破5亿。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的普惠金融产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低等特点,已成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种,积极服务广大投资者财富管理。鉴于个别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较大或投资者数量较多,为进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风险能力,增强产品韧性,确保投资者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规定》,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提出更为严格审慎的监管要求: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二)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范围、标准和程序。一是明确单一基金满足净资产规模大于2000亿元、或投资者数量大于5000万个等条件的,应纳入参评范围,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合并计算。二是证监会将对参评产品予以评估、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评估标准主要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方面指标。三是对于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已连续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证监会可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三)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暂行规定》从经营投资理念、风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提出相较常规基金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四)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二是规定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小组机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风险处置责任及要求。三是规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主要股东等处置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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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债券从业人员,虽基础扎实,但实操经验相对不足

③ 初级债券交易人员,想了解更全面更具实操性的投资交易,构建投资交易的逻辑框架

上期债券训练营学习展示(向右滑动查看图片)







PS:本期学员还可获赠上期答疑问答包(部分图示如下)








Q1

训练营每天有什么安排?

A

按天学习,每天更新课件语音课程,每章节打卡结束后,完成测试。

Q2

没赶上答疑怎么办?

A

助教会尽快给大家制作答疑内容,届时会发给大家。

Q3

课程有PPT可以下载吗?

A

每节课都有课件可以自行下载保存。

Q4

课程内容可以回看吗?有期限吗?

A

考虑到课程内容较多,为方便大家随时复习,开放永久回看。

Q5

课程如何考核?

A

除了课后测评,还有结业考试,最后以综合成绩以及日常表现进行考察,成绩优异者将会获得法询金融特别制作的优秀学员奖杯。

Q6

多人报名是否有优惠

A

组团来学习,享受团购优惠。

其实,比优惠更重要的,是找到志同道合的伙伴。

Q7

如何付款以及付款成功后如何开始学习?

A

step1: 扫码下方添加助手微信号,助手发送“付款流程”,等待助教老师的入群邀请,入群后请耐心等待开营。

step2: 打开【法询金融app】 —【我的已购】即可找到课程(课程开营后陆续更新)。

千里之行 始于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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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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