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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不加身故,保单不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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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 13: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阵子,跟同业朋友约饭,打算交流一下生存危机。

屁股刚坐下,朋友就关心起我来。

小乔,你干了这么多年,重疾险件均保费怎么还维持在4位数?这可不行啊,看你这劳碌命,该为发际线想想了。

臭小子不讲武德,微信里明明说好是鼓励局,我咋感觉像是嘲讽局。



这可能跟我卖了太多不带身故的重疾险有关系吧。说完,我45度仰望天花板,试图让眼泪回流,可生活早已把我摧残得欲哭无泪。

那难怪,不带身故责任,这可不得少收30%保费。朋友发出同情般的感慨。

是啊,所以我很穷,这顿理应你来请。我顺手拿起了菜单。



菜刚上,我还没来得及往嘴里送,朋友便话锋一转,问道。

你以前卖了这么多不带身故的重疾险,难道不担心,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的保单没人接手,保障被迫失效吗?保险法明确写了保险公司破产,仅人寿保单必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不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可不在转让范围内。



不过,前阵子《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来,把长期健康险业务,也纳入了转让范围 ,算是帮你把业务漏洞给补上了,你真是好运。朋友接着说。



我内心一咯噔,好家伙,这何止是嘲讽局,简直就是抬杠局。今天不跟你抬抬杠,老子这菜还真吃不成了。

为了确保重疾保单不因保险公司破产而失效,这就是你劝客户买重疾要加身故的理由吗?我刻意笑了笑。

这一笑,把朋友给惹毛了,他提升了音量。保险法白纸黑字写着,难道我不应该善意提醒客户?

那现在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出台,这对之前那些被你误导了的客户,是否有点不太公平。我追问道。

话可不能乱说,这怎么能叫误导,这是政策性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客户能理解的。



我告诉他,我可不这么认为。就算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不出台,重疾保单也绝对会跟人寿保单享受同样的转让待遇。

嗯哼,我倒想听听看,你是怎么掰扯的。朋友一脸不信。



且听我慢慢道来。

首先,从产品报备的角度来看。如果一个保险产品,仅仅因为不加身故,安全性就截然不同,那未来这产品就很容易起纠纷。

试想一下,如果保险公司真的经营不善破产,而你是保单失效人群的一员,看着隔壁张三跟你买了同样的产品,仅仅多了个身故责任,人家保单就没问题,而你却为此蒙受损失,你会不会去锤保险公司?



有这么大的产品漏洞,然后监管竟然看不到,还批准了上市。是嫌最近过于太平,保险公司门口的横幅连起来不够长,还达不到绕地球三圈吗?

显然,监管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既然允许同个产品可不带身故的设计,那至少说明在保单效力上,是没有区别的。



其次,从法条上来看。我们不妨探究一下,为何法律要对人寿保单进行特别保护。

因为人寿保险合同期限普遍较长,很多甚至是终身的,具有较强的储蓄性质,必须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予以特别规定,才能有效保护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

上面这话,可不是我说的,是保险法注释本里边写的。

说到保单的储蓄性质的体现,最直观就是现金价值,即保单的价值。客户可以通过终止合同来兑现,也可以通过抵押保单来跟保险公司贷款。

保单的价值怎么来的,就是我们交保费累积而来的,这就是储蓄性质。

从保障功能来看,人寿险是以被保人的生命为代价,来为受益人提供经济风险对冲,对维持社会稳定,提高人们生活幸福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属于强保障型险种,基于人道主义,也理应加以保护。

所以人寿保单会被重点照顾,主要体现在它的三性上:长期性、储蓄性、强保障性。



刚好,三性在重疾险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长期)重疾险无论带不带身故,它都有现金价值,甚至它的年交保费跟现金价值要远高于定期寿险。储蓄性质更明显。

从保障的位阶来看,我认为重疾险是要高于人寿险的。

重疾险保障的是被保人本身,而寿险保障的往往是他人(受益人)。

是自己的命重要呢,还是他人的利益更重要呢?

那显然是自己的命更重要。



有句古话叫,先爱己,而后爱人。这也是法律,所倡导的价值观。

可见,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重疾险都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朋友不自觉点了点头,但嘴皮子还在耍硬。

我不否认你言之有理,但法条它就是这么写的,如果可以随意推翻,岂不成了摆设。

我告诉他 ,很多人对法律有重大误解,认为解读法条就是抠字眼。

其实不然,罗翔老师曾经说过: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落后。法律是需要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这段话,放在这个场景,无比适用。

实际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意时,是可以进行符合原意的扩大解释的。

立法原意,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了,就是三性。显然重疾险是符合的 。

此时我们把人寿业务,人寿二字,扩大解释为人身 + 寿命,没偏离立法原意吧!不然,就不会有此次新办法的调整了。

所以,我从来不会向客户传达,重疾险不加身故,保单就不安全之类的言论,这相当于在剥夺客户对保险的合理期待性。

让客户忠于自己的需求,配置方案就可以了。

朋友听到这,脸红了,赶紧拿起了筷子,说道。你说服我了,咱们开吃吧。





去年有位不到30岁的客户,在我这买了份重疾,60万保额,不带身故,年交保费是一万多。

当核保结果出来,到了要付款的时候,他犹豫了。

乔兄,要不我把身故责任加上吧?

我问他为啥,沟通了半个多月,需求都定下来了,为啥要改,是嫌身上350万的寿险保额不够用么。

他说他确实不想加身故了,但之前看了很多科普文章,都说重疾险不带身故责任,以后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保单可能不会被接手。怕老了,保障万一断了,就白交这么多年的保费了,他不想冒这个险。

我把嘴皮子磨破了,才打消了他的担忧。

现在网上保险伪专家这么多,这种情况,想必也不少见吧。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这种通过曲解法条,刻意营造专业感,给客户制造担忧,来误导需求的行为,真的不值得提倡。



最后

本人的观点,并非说重疾险加身故责任不好。

正如道友老高说的:就目前人们的普遍观念,又有多少人能接受,一份保险交了二三十年,最后没有发生重疾的话,一分钱都拿不到呢?

我也很认可这个观点。

若有疑问,欢迎咨询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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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乔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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