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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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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7 15: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来,每天学习一点点,不懂就问一问,让您不知不觉成为业界行家!get到好的知识点,动动手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您而受益!

【问】2020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

【答】

目前没有新的政策,按原政策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是符合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之外的,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所以,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行为而非强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的缴费对象是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为部分员工缴纳的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是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计费基数,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口径,即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超限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对计提但未缴纳的企业年金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已缴纳的,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作者:会计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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