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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玛丽7号经典版重疾险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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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9 13: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超级玛丽7号经典版重疾险投保须知

1、 本保险产品适用条款《和泰乐享无忧互联网专属重大疾病保险(2022)条款》(公司文 号:和泰寿报[2022]50号,条款编码:和泰人寿[2022]疾病保险001号),本产品销售主体为小 雨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承保公司为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区域为中国境内(不含 港、澳、台地区)。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与服务场所,本公司未 设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

2、 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5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 保规定。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健康的婴儿。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3、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一百八十日内为等待期。

(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 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 全额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 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中症疾 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且我们尚未承担过给付保险金责 任)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轻 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轻症疾 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 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五)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4、 生效日:本保险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HIV)感染、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HIV)感染);

(9)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

(二)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保 险费,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 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 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 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除第2.7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 期”、“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5等待期”、“3.2宽限 期”、“4.2保险事故通知”、“5.2保单贷款”、“ 6.1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 复”、 “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4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7释义”等突 出显示的内容。

6、 犹豫期:自本合同签收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 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 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 重要告知:投保人确认已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 保险金的给付等关键信息)并全面理解所投保产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 间,并已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及自主进行确认。保险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 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8、 如实告知:投保人确认保险公司已经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 等)向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已将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投保人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保险合同未承保的,保 险公司有权不予承保;(2)保险合同已经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如发生保 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9、 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0、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 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未指定,则按照我国 《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1、 对于经过核保才能出具正式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补 充其他材料。根据核保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是拒绝承保。

12、 交费提醒: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请投保人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合同解除。本公司将于续期保费应缴日前向投保人发出交费提示。

13、 保全、退保流程:

(1)保全变更 在保单有效状态下,如您需对保单信息进行变更,可关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完成注 册后通过“保单服务”进行变更。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5858,办理变更事宜。

(2)退保 您犹豫期后若解除本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若需退保,可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完 成申请,自您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拨打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5858,办理退保事宜。

14、 理赔款、退保金的支付方式:

(1)理赔服务:可关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完成注册后通过“服务中心-理赔服 务”在线申请。

(2)理赔款: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打入申请人提供的保险责任受益人指定银行卡账户中。

(3)退保金:退保金原则上退还至投保人投保时使用的交费账户,若投保人申请退还到其他账 户,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5858,办理退保事宜。

15、 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1)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 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保成功后,您可以在和泰人寿官 网下载,和泰人寿官网地址:http://www.htlic.com,或者您也可以在和泰人寿公众号下载。如您需要纸质保单,可通过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5858 申请。

(2)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保成功后,您可以 在和泰人寿官网下载,和泰人寿官网地址:http://www.htlic.com,或者您也可以在和泰人寿公 众号下载。(需要提示您电子发票仅可以开以投保人姓名为抬头的个人发票)。

16、 您填写的个人信息是计算保险费、核保及承保的重要依据,请您如实完整填写。如有不如 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7、 我们严格遵守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且有效的技术手段和交易 安全措施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和投保交易信息,不会非法泄露和使用数据和信息或披露 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8、 保单查询方式:投保成功后,请关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或登录和泰官方网站 (http://www.htlic.com)查看或下载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如您需要更多咨询、保全、退保、 理赔、投诉等服务,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5858,也可关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自助办理。

19、 投保咨询、投诉渠道: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登录和泰官方网 站 (http://www.htlic.com)或关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在线提交意见与反馈,也可 拨打和泰人寿客户服务热线400-666-5858。20、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投保咨询、保全变更及退保、理赔报案全流程线上服务。投保人声明确认

1、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内容并了解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犹豫 期、保险费支付、保险合同解除、与费用处理及保险合同效力有关的条款等保险合同内容,同意投 保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及相关投保界面上作出显著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形式作出了明确说明,本人已重点关注并阅读。

2、本人承诺本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按照 《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3、本人已确认在购买本保险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公司(包含本次)及 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身故保额未超过银保监会的规定: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 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4、本人确认被保险人知晓并同意投保本产品并认可保险金额。

5、本人同意和泰人寿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微信消息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6、个人信息授权声明:

1) 本人同意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知晓且同意(本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本条下文中合 称“本人”)授权和泰人寿根据本授权及和泰人寿的隐私政策对本人信息进行处理。对本授权内容 在电子设备上勾选同意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和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 本人同意,基于投保审核、处理理赔、提供其他保险服务、核实信息真实或身份验证等订 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需要,与本人联络的需要,保单分保需要,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需要,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的需要等目的(以下合 称“相关目的”),本人授权和泰人寿向其合作伙伴(包括机构和个人,下同)提供本人信息,授 权和泰人寿及其合作伙伴直接向本人或以本人名义向医疗机构、公安部门、保险公司/再保险公 司、其他保存有本人信息的组织机构及个人收集与本人有关的信息(可能包括敏感信息),或者由 和泰人寿及其合作伙伴为相关目的向该前述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本人信息,并为相关目的进行保 存、加工、传输和使用。

3) 基于为本人提供服务、投保审核、保险理赔、信息数据分析以及根据监管要求,本人同意 贵司向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银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 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银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 赔、医疗等信息。中国银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 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 和泰人寿及其合作伙伴基于前述需要可对本人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 共享,但均应依据法律法规、相关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泰人寿应当尽合理努力采取各 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5) 本人同意和泰人寿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而披露和泰人寿收集的本人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监管要求将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等信息报送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其指定机构。

6) 前述“信息”指以电子后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认人有关的各种信 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其中生物识别、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 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本声明中的“和泰人寿”、“贵司”均 指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 如果本人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本人确认本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已经明确知悉并同意 本授权。

8) 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泰人寿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尽最大合理努力采取各种措 施保证信息安全。

9) 本条于保险合同生效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本条所属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 状态变化的影响。

10) 本人知悉关于和泰人寿处理个人信息的更全面详细的规则,以和泰人寿的隐私政策为准。关于本条声明,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和泰客户服务电话:400-666-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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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超级玛丽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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