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2014年发布的《货币基金政策建议》(Policy Recommendation for Money Market Funds)中,曾对货币基金的定义进行过建议:“尽管各司法辖区对于货币基金的定义存在些许区别,但各司法辖区可以将货币基金大体定义为一种用于资产保值、可以每日提供流动性且可以提供与货币市场利率相符收益率的一种投资基金。”不难发现,IOSCO对货币基金的定义指出了货币基金最重要的三个特点在于资产保值、每日提供流动性、收益率与货币市场利率相符。从这一定义和相关特征来看,符合银保监会现金管理类理财定义的类货基产品亦属于广义的货币基金范畴。因此境外对于货币基金的监管经验对于我国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为了防范货基与类货基产品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都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则,以防范货币基金的流动性风险,IOSCO在2014年发布的(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Money Market Funds)中呼吁各司法辖区相关监管部门从几个方面加强对货币基金的监管:一是明确货币基金定义和持有资产总体限制,要求所有与货币基金具有类似特性的资管产品接受与货币基金相同的监管,同时建议货基持有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Weighted Average of Maturity,WAM)及加权平均剩余到期日(Weighted Average Life,WAL)不应超过60天和120天,以减少货币基金的资产负债错配。二是强化货币基金的估值管理,IOSCO建议货币基金应尽可能采用市值法,若难以使用市值法的,应加强估值偏离度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三是加强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如要求货币基金应持有一定的高流动性资产(例如须持有一定比例的七日内可变现资产、当日可变现资产等)、日常进行压力测试、准备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等。四是加强货币基金对相关评级使用的管理,包括要求货币基金强化评级的使用、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程度、要求评级机构充分披露评级方法论等;五是加强货币基金对投资者的披露要求,包括要求货币基金向投资者明确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向投资者披露估值方法和危机处理流程等。
IOSCO指出,这一系列对货币基金监管强化的总体思路旨在解决货币基金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固定单位净值(Stable Net Asset Value)可能使投资者产生货基投资安全、不会有损失本金错觉的可能性;二是摊余成本法估值较难反映基础资产实际价值,可能产生“先行者”优势(估值的滞后使先赎回的人不会受损)的问题;三是货基管理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隐性担保的情况;四是货基管理人过分依赖外部评级的情况。
应当指出的是,欧盟在2018年也参照IOSCO的相关建议,以及美国对于货币基金的估值改革对欧洲的货币基金进行了估值改革。根据欧盟于2018年7月21日开始落地的新监管规则《货币基金监管规则(2017版)》,欧洲的货币基金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短期货币基金(Short-term MMF),该类货币基金基础资产加权平均久期(WAM)和加权平均剩余到期日(WAL)较短。在短期货币基金这一类别中,根据基础资产的具体要求又分为三种,公共债务CNAV货币基金(Public Debt Constant Net Asset Value MMF)、低波动NAV货币基金(Low Volatility Net Asset Value MMF)、变动NAV货币基金(Variable Net Asset Value MMF),其中公共债务CNAV货币基金和部分低波动NAV货币基金的基础资产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另一类是标准货币基金(Standard MMF),该类货币基金基础资产加权平均久期(WAM)和加权平均剩余到期日(WAL)较长,只能使用市值(Mark-to-Market)或模型法(Mark-to-Model)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