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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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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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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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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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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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有趸缴/3/5/10/15/20年,最长有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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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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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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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生存为条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被保险人死亡,保险终止。常见的合同满期期限有:保障至被保险人85 周岁、88周岁,等。
2.终身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生存为条件,承担终身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死亡,保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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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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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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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起始领取年龄有:
1.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60、65 或 70 周岁三种;
2.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55、60、65 或 70 周岁四种。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养老年金的起始领取年龄,并在保险合同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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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俗地理解为“定时”,需达到约定起始领取年龄,方可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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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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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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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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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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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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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保证领取期限,是指如果万一被保险人在起始领取年龄后、且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
定期年金保险通常是没有保证领取期限的,而是采用保证返还保费领取的方式。
终身年金保险常见的保证领取期限有: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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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身故保险金责任将能更好理解该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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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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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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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的具体约定,是年金险保险责任最为重要的体现。
即约定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月度日零时仍生存,保险人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月度日按约定的金额(常见为基本保险金额某一比例)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满期。
给付的养老年金或等额、或递增,均为在投保时即约定在合同中的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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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俗地理解为“定额”,无论是等额或是递增,一旦开始领取,即不能随意变更调整。
不管需不需要,也不管够或不够,养老年金都会定时、定额地给付给到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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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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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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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条款有不同的描述。总体上有:
1.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前身故,保险人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无保证领取期限,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后身故,保险人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已领取养老年金)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如有保证领取期限,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后、且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届满后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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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和保证领取期限、现金价值之间的关联是非常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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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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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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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一般情况下,
1.如果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定期年金保险无保证领取期限)保证返还保费领取,自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2.如果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有保证领取期限,自对应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限届满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3.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当前也有部分年金险自始存在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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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主要的作用体现在3个方面:
1.(部分)退保;
2.保单借款;
3.身故导致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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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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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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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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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借款某种程度上为年金险提供了资金运用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受到保单现金价值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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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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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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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保险人将按合同约定金额向祝寿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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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定期年金保险,终身年金保险一般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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