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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来袭!货币基金新规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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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8: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23〕42号《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


本文纲要
一、新规整体解读

二、新规全文及逐条解读

三、新规立法说明

一、新规整体解读

(一)宏观背景

总体上看,防范系统性风险是近几年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不论是2018年的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还是2020年金控新规、2021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施加附加监管要求,以及此次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新规(下称“新规”),都是围绕在系统性风险防范层面的不断尝试和创新,为未来大量金融风险爆发拆除隐患,

2018年11月,央行、银保监、证监发布的《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指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金融委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此次新规意味着系统重要性的内涵从机构层面延伸至资管产品层面,对纳入重要货币基金名单的基金进行前置的制度干预和风险防范设计。而对于重要性货币市场基金这一概念的提出,在2017年8月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就已指出,“对于被认定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

尤其注意,未来银行理财子现金管理类产品很有可能面临类似的约束,主流的理子规模大都超过了2000亿。据不完全统计,22年Q2兴银理财(添利新私享、添利通宝系列尚未统计到,合计规模为估测)现金管理类理财规模合计至少约3000-3500亿,中邮理财披露目前现金管理类产品分别为四只,理财宝、零钱宝、月月升、日日升,22Q2合计规模约4600亿元,2021年末信银银理财管理规模约8200亿。可能以后监管会通过窗口指导或补充发文的形式进行约束。毕竟理财子短期先要做第一步骤的整改(即从此前奔放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向货币基金规则靠拢,尤其是风险准备金200倍)。

2021年6月,《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稿落地,在规则上和货基基本拉平,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开始呈下降趋势;同年10月,拟要求部分公司逐步压降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规模及占比。包括“相关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今年年底前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占产品总规模的比例下降至40%,明年底下降到30%;而规模上,明年底要降至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以下或自有资金规模30倍以下。”2022年10月,多家机构对旗下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一方面是部分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金额到账时间延长,从原来的T+0变为T+1,T+1变为T+2,二是对快速赎回的金额设置了上限为1万。

截至2022年12月末,公募开放式基金规模22.53万亿,其中货币市场基金规模10.56万亿。

(二)适用范围

本次新规大致对货币基金分为三个层级,2000亿以下普通货币基金,2000亿以上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5000亿以上再加一道紧箍咒。

但是要注意这个2000亿和5000亿的规模统计既不是按照单个产品统计,也不是简单按照同一个管理人所有渠道加总统计。而是同一基金在同一销售机构的不同货币基金应合计。单一渠道集中度高的主要是招行和第三方独销机构,例如蚂蚁和天天基金。总体而言能跨越2000亿门槛的渠道不多。

2018年之后货基规模如下:



(三)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核心变化

1.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进行适度松绑

(1)新增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集中度限制

要求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核心还是要求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要进行流动性管控。据中基协披露,目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有30家。

其中,金融工具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 三条规定的金融工具的范围确定。

2.将其持有的金融工具及债券逆回购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由“最高级”调整为“较高级”,扩展了投资范畴。

3.明确可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的特殊情形

包括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

其中,巨额赎回的认定详见证监会令第104号文: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4.重要货基不符合投资运作指标的,延长基金管理人调整的时间

由10个工作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5.降低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及规定提取上限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比例由40%降低至20%,且规定基金销售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保有规模的 0.25%时可以不再提取。

注意,托管人也要提取风险准备金是公募基金独有安排。其他资管产品仅管理人提取,具体提取比例详见下文逐条解读。

6.明确基金销售机构范畴

除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外的基金代销机构。目前主流基金销售机构有银行、券商、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方独销机构等。

二、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全文及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立法依据包括人民银行法,货币基金为什么需要多个监管部门协调,一方面货币基金有很强的刚兑预期,另一方面如下一条说的“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实际上许多储户都将货币基金当做是存款的替代,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大笔金额在货币市场之间转移蕴含的风险也随着上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2015年12月证监会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指出,“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

另外,公募的短债基金是否受《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约束,如包含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则参照货基管理,如没有则不适用,其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估值方法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该基金合同确定。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特别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

第二章 评估与确认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条件。

计算前款所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指标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予以合并计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一)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

(二)关联度。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

(三)可替代性。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

(四)复杂性。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中国证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应当在公示后3个月内调整完毕。

对于已连续3个月不满足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中国证监会可以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从参评到最终公示主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1.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条件的货币市场基金纳入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参评范围,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初评范围从基金规模和持有人数量两个维度进行考量,如果只从产品层面来看,基金资产净值超过2000亿元的只有天弘余额宝(7645亿元)和易方达易理财A(2321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超过5000万个只有天弘余额宝;但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目前超过2000亿元的货币基金包括天弘基金、易方达基金、博时基金、广发基金、南方基金、华夏基金等18家基金公司。

另外,对于“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笔者理解不够明确,同一基金销售机构,比如在银行代销的多只基金,同时在基金公司也有销售,是两个场所分别合并计算规模。

2.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从四方面进行评估

类似2020年12月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评估维度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各占25%权重。货币基金纳入初评范围之后,证监会从基金资产净值、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4方面进行评估,但细化的定量指标尚未明确。



3.证监会公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对比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参评银行范围包括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以及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银行。重要货基的评估频次更高,第四条规定满足任一基金规模或持有人数量指标条件的,基金管理人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监会报告,连续3个月条件不再满足的,可移出名单。

第三章 特别监管要求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审慎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影响,遵循长期稳健的经营和投资理念,确保自身投资研究、人员配备、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激励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相挂钩。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里主要是施加前瞻性的监管要求,主要是和基金规模过快增长有关,“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考核评价、薪酬奖励不得与基金规模相挂钩”,但这种定性指标只能从事后看才能判断是不是盲目。

类比现金管理类产品,货币基金一直是基金公司冲规模排名的利器,要减少与规模挂钩的激励,保持稳健。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性建立健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置更为严格审慎的风险控制要求,提高压力测试频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受托职责,审慎从严监督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两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加大压力测试频次,3年以上岗位从业经历,2人以上基金经理,2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灾备系统外,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建立符合规定的灾备系统。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投资标的和相关决策应当有及时、充分的研究支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持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内部信用评级,以及债券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

(四)涉及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相关质押券等担保品计入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且其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六)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含协议约定可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七)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

(八)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10%;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的其他要求。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与一般货币基金相比,重要货币基金在集中度、评级、交易对手风险、高流动性资产、流动受限资产、平均剩余期限、杠杆率方面要求更为严格,如下图所示:



第九条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整以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

(二)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该类资产投资,不符合第八条其他项及本条前款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无法按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属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范畴;而若超过5000亿元,对其监管明确加了一层砝码,要求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60天,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不允许开展正回购。

本来征求意见稿的措辞是“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正式稿则明确了具体的除外情况,相对更为严谨。

且一旦触发了5000亿元,需要20个交易日调整。征求意见稿原来要求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正式稿有所放松。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交易行为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滥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不得打压交易对手或者融资主体,不得以掠夺性、差别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明确基金管理人在管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时的禁止性行为,即不得滥用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打压交易对手,排挤竞争对手,这也是反垄断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加强基金规模管控:

(一)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情况;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作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

(二)及时主动了解并分析投资者潜在赎回需求,测算资产变现对产品运作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提前调整流动性资产以平稳应对投资者赎回;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慎确认巨额赎回申请,并在发生巨额赎回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必要时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赎回申请规模确定接受申购申请规模、暂停基金申购等规模管控措施。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结构管理、规模管控等相关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这里也是流动性管理的一些安排,尽管货币基金投资范围里都是高流动性资产,大额申购赎回,对货币基金收益率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容易触发负偏离0.25%或正偏离0.5%的指标,因此设置了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单日净赎回上限:基金总份额5%。不过实践中,能够大额申购赎回的肯定是大客户了,尽管有法定理由或者合同约定的这一系列规模管控措施,为维护关系一般不会拒绝大额申购赎回。另外在现金管理类理财办法中,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10%的,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此外,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目前基金管理人可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大致有以下几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而2020年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明确将侧袋机制引入公募基金中,进一步丰富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宣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场占有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不得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等不正当安排。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表述类似。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

中国证监会结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情况,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股东一次性补足风险准备金。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20%。征求意见稿原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40%,正式稿降低到20%,与托管人从托管费中计提比例一致。

基金销售机构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也是要求≥20%,不过正式稿增加了提取上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

本条细化了风险准备金计提指标,货币市场基金存在“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相偏离的问题,当“影子定价”低于“摊余成本法”资产净值时为负偏离,负偏离直接影响投资者收益和货币市场的稳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设定了0.25%和0.5%两种情形。风险准备金用于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控制负偏离度。

目前,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专户子公司从事资管业务,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均需计提风险准备金。

而对于一般公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早在2013年,证监会就颁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公募基金的风险准备金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取皆可,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余额达到上季末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

    基金托管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计提,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

第四章 风险处置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各类风险的成因、表现及影响,会同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程度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和资金来源作出具体安排,并定期评估更新。风险应对预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风险应对预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数据和信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基金稳定运作或者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证监会将参评基金、评估情况报告以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指标变化等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基于监测分析情况,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提示风险。

第十五条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小组,督促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依据风险应对预案等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风险处置。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根据风险处置小组要求,积极稳妥实施风险处置工作。风险处置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薪酬,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

(二)向股东分红;

(三)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

(四)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离职;

(五)其他可能影响风险处置能力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底层资产发生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则不属于动用风险准备金的范围。

而此处提及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2017年10月出台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就有做过类似说明,其中明确提到“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开放式基金过程中,由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主要股东、基金托管人等签订协议,约定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时,可以通过债券正回购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获得短期融资支持。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制定风险应对预案、设置风险处置小组、流动性支持等都是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压实管理人、股东、托管人等各主体责任,一旦风险暴露就会启动预定处置程序,从而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实现快速恢复或有序处置风险。

第十八条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风险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第四条中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除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外的基金代销机构;

(二)第四条、第五条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指持有份额大于1的投资者数量;

(三)第五条所称“基金资产净值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是指近一年内基金资产净值变化情况及预计未来一年内变化趋势;

(四)第五条和第八条所称“杠杆比例”,是指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值;“杠杆规模”,包括债券正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及余额等;

(五)第五条所称“同业业务投资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持有的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存款存单、债券等融资工具,以及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开展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扣除担保品公允价值的未担保部分金额;

(六)第五条所称“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是指投资组合中各类证券规模占对应细分市场规模及交易量的比值;

(七)第五条所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是指假设当前市场条件下基金组合全部资产变现所需期限与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所需期限,以及两者的比值;

(八)第五条所称“潜在估值损失”,是指基金组合资产账面估值与相关资产处置价值的差额,该处置价值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流动性折价等;

(九)第八条所称“金融工具”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金融工具的范围确定。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

三、《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的立法说明
一、立法考虑
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整体规模已超27万亿元,投资者数量突破7亿。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的普惠金融产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低等特点,已成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种,积极服务于居民财富管理。同时,个别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规模较大或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如发生风险易对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需提出更为严格审慎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防范风险,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起草过程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看,社会各界对规定总体认同,同时也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建议,我们对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满足规模大于2000亿元或者投资者数量大于5000万个等条件的货币市场基金,应纳入评估范围。证监会对参评产品予以评估,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

(二)明确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

《暂行规定》从经营理念、风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三)明确风险防控与处置机制。

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

二是规定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机制。

三是规定不同风险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主要股东等风险处置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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