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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2000 亿元;(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5000万个;(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条件。计算前款所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指标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予以合并计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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