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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险资产传承功能,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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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08: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金险资产传承功能,三大原则》

前文其实已经把年金险资产传承的原理写的很清楚了,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通过年金险进行资产传承时的3个基本原则并且通过一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

向我咨询的一位女性A,41岁,再婚,与前夫B有一个接近成年的女儿C,C抚养权归B,与现配偶D育有一子E一女F,现配偶也是再婚,与其前妻G育有一女H,抚养权归D

需求是,通过年金险的方式,把一笔150万的资产定向传承给C。另外说明一下,这笔资金是进行过婚前财产公证的属于A的婚前资产。

先说结论,这份保单根据我的设计如下:

期缴50万,缴费期3年,投保人为A,被保人为A,生存受益人为A,身故受益人为C。

且预计10年后,通过保全,将投保人变更为C。

以下将结合这个案例,谈一谈年金险资产传承的三原则。



《年金险资产传承功能,三大原则》

1、谁控制谁投保

在这个年金险资产传承案例中,C临近成年,但是毕竟年龄较小,缺乏完整的对资金的控制能力,所以A希望在C表现出足够的资金控制能力之前对这笔大额资产拥有控制权。

之前在资产传承原理中介绍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实操和学界的主流观点,保单的权利最终归属于投保人,所以在给A设计保单的时候,我将A设立为投保人,这一点在C展现出资金控制能力之前毫无争议。

而十年后,可预期的是,随着C的年龄增长,将逐渐成熟,与此同时,A逐渐进入中老年阶段,精力、身体情况将大不如前,在此时将投保人保全为C,可以在减轻A打理资产的压力的同时,将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C。

补充说明一下,在当前的常规情况下,被保人并没有切实的权力主张对保单的所有权,所以,被保人同样设定为A。但是,对于被保人的设计这里有两个比较实际的考虑。

① 被保人虽然不能直接主张保单权利,但是在进行常规保全操作时,仍需要被保人签字确认,基于这样的操作流程,在C获得保单完整控制权后,A对保单仍有一定的影响力。

② 被保人设置为A还有一个额外的考虑,这里涉及到一些事关人性险恶的地方,就不展开了,提一个关键点——D对A的资产配置的干扰,大家自行揣摩。



《年金险资产传承功能,三大原则》

2、谁继承谁受益

前文介绍过,受益人分为两种,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这里我们重点讨论的是身故受益人。

在具体剖析身故受益人之前,我们先简单说明一下为什么生存受益人要写A。这里主要规避的是一个特殊情况——将投保人保全为C之后,在A身故前,C身故。

前面我们讨论过,保单的权利,在投保人身故后,事实上是归属于受益人的,那么当C身故时,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的生存状态同时灭失,则唯一的有权主张保单权利的人只有A本人,这样可以比较好地规避掉B对于这份保单的主张。

与此同时,由于本保单是在C婚前购买的,事实上形成了C的婚前资产,A在C身故后重新拥有保单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对保单进行重新安排,比如应对C可能存在的配偶的资产分割的要求。

简单说明完生存受益人设立为A的原因后,我们谈谈身故受益人。

当C获得身故保险金时,必然是A已经身故,此时,由于A投保用的资金为婚前资产,天然地与A和D的共同资产隔离,因而这笔资产不需要分割给D或D的孩子E、F、H,且如果此时D也已经身故,则其的前妻G无法通过H的监护权(假设此时H未成年)间接控制这笔资金。

《年金险资产传承功能,三大原则》

因而C将会在A身故后,第一时间无争议地直接获得所有身故保险金,且不受任何干扰,此时C大概率已经成年,则A的前夫B无法以“监护权”为由控制这笔资产,且如上述,A与D组成的重组家庭的所有在世的人员或关联人员,均无权主张这笔资产。

基于这样的考虑,将生存受益人设立为A,将身故受益人设立为C。



《年金险资产传承功能,三大原则》

3、避开谁不写谁

这个原则,在这个年金险资产传承案例中的体现,其实反推比较方便,也就是先看没在合同中写谁,然后分析为什么不写。我们先看一下整个保单设计过程中,事实上只出现了A和C,那么没有写的人有,A的前夫B和现配偶D,以及A和D养育的子女E、F以及D的前妻G,D与G的孩子H。

我和A在投保之前详细谈过她自己的需求,B实际上是一个非常不靠谱的男人,你能想到的坏男人的特征几乎占满了:家暴、赌博、PJ、出轨,所以A对B事实上是存在着深刻的恨意的。

但是对两人生育的女儿C,A一直为自己和B离婚后,没有给C一个完整意义的家而心怀愧疚(这里吐槽一下,我很难想像B这种人是怎么拿到抚养权的)。所以A希望把和B离婚后、与D结婚前攒下来的钱,全部给到C。

《年金险资产传承功能,三大原则》

基于这样的心理需求,我在设计保单的时候,完整地将除了A和C之外的所有人都排除在了保单之外。这份保单只有一种极端情况下会脱离A和C的控制,那就是将投保人保全为C之后,C在A之前身故,而A在重新调整保单受益人之前身故。

那么这种情况下,受益人默认为法定,则这笔资产默认归属于D和A仍在世的父母(或其父母的其他继承人)。不过此时,这份保单的归属权,对于A和C,已经是身后事了。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关于年金险资产传承功能的三大原则的说明。这里补充一点题外话,有不止一位朋友问过我这样的问题。“你为什么不在文章中推荐具体年金险产品啊?”

对于这个年金险系列,我是有野心的。我的野心是:只要年金险没有彻底消失,或者形态完全改变,那么我的这个系列就不过时。甚至我希望在这个专题结束的时候,我能够自豪地说,只要看完了我的这个系列,你能够免疫可能遇到的所有的年金险的坑。

基于这样的野心,我只能对关心具体产品的朋友道歉。

不好意思,想要在这个系列中占据一席之地,任何具体的年金险产品都没有这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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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优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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