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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微阅读】浅议年金业务风险及其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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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6 22: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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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秋生  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高级专家

     邓景澜  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

  

本文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2年第12期
导语:年金管理机构尤其是银行系年金管理机构应围绕“国家所需、金融所能、机构所长”,发挥行业优势,不断探索新时代年金业务发展路径,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金融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年金基金总规模从2012年的0.48万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4.55万亿元,在促进城镇职工共同富裕、保障老年群体生活品质方面,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今后将迎来新的更大的发展。在此大背景下,如何守牢风险底线,助推年金基金保值增值,值得包括银行系管理机构在内的各年金管理机构深入思考。

积极防控年金业务的几类风险
年金基金管理可细分为受托管理、账户管理、资产托管和投资管理等四类业务。商业银行年金业务通常指的是职业年金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以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社部最新数据显示,全市场前三大法人受托机构中有一家银行系受托人,前三大账户管理机构中有两家银行系账户管理人。在年金业务规模不断提升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应更加关注并防范年金业务相关风险,推动这一新型业务稳健发展。

2022年前三季度,国内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年金基金持有的权益资产(含固收资产中的可转换债)以及养老金产品中的含权资产同时受到拖累,导致年金投资负收益成为普遍现象。在这一背景下,要发挥风险管理的价值创造作用,助推年金基金保值增值,应认真剖析年金业务的风险来源,以下几类问题需要关注:

两大类投资风险有所上升。年金投资管理由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共同开展,具体的择时择券和投资业绩主要由投资管理人负责。抛开微观的投资行为不谈,从受托人视角来看,当前有两大类投资风险值得关注。

一方面,投资的集中度风险有所上升。一是投资管理机构的集中度较高。目前企业年金基金与职业年金基金的总规模超过4.55万亿元,但年金市场上具备投资管理资格的机构仅22家,相比公募基金等同类市场,投资管理机构总量较少使得优选对象竞争不足,个别头部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年金基金规模逾4500亿元,造成风险在单个机构过高聚集。二是投资标的行业集中度较高。部分投资管理人以价值投资、长期投资为名,大量持有单一行业的白马股,有的计划/组合底层资产的单一行业集中度超过30%,背离了均衡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理念。

另一方面,投资的信用风险有所上升。从产品层面看,养老金产品持仓数据难以获取。人社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法人受托机构从计划层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明确了规模较小的年金计划应当优先考虑将计划资产全部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由于该通知对年金计划投资养老金产品持鼓励态度,目前的养老金产品规模已相当可观。人社部最新发布的《养老金产品业务数据摘要(2022年三季度)》显示,全市场已投资运作的养老金产品净值达2.18万亿元。然而,受托人对养老金产品的穿透管理始终未能实现,对养老金产品底层资产信用风险的预警和处置面临较大的困难。

从组合层面看,信用类资产踩雷时有发生。相对公募基金等产品,年金基金固收资产投资比例更高,在当前“资产荒”的大背景下,部分投资管理人囿于较差的基础资产质量和较高的收益回报要求,未能处理好收益与风险的关系,持有了一些高收益高风险的信用债。近年来,房地产、城投等领域信用风险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推升了年金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在新冠肺炎疫情、俄乌冲突等外部因素影响下,宏观经济走势不确定性仍较大,信用风险短期内还看不到快速下降的可能。

两个层面的策略风险始终存在。在战略层面,相关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资产配置策略同质化,战略资产配置难以发挥“战略”作用。按照法规规定,受托人负责制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但从业内实践来看,无论是法人受托机构还是年金理事会,其制定的投资政策大都简单执行监管部门对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规定,仅在权益仓位等方面做一些微调,无法依据每个年金计划在员工结构、资金久期、风险偏好、预期收益等方面的差别,来进行个性化的资产配置。上述问题的表象是年金资产配置同质化、一刀切,根源是受托人职能空心化,后果是会导致个别大型年金客户对法人受托机构的作用产生质疑,认为其不具备像社保基金理事会那样更为卓越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

在战术层面,相关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管理人的固收策略有时失效,投资组合“安全垫”有时不“安全”。近年来,一些年金计划的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出现负收益现象,本该作为“安全垫”的固收组合不再“安全”。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源是这些固收组合采用了“固收+”策略,而非纯固收策略。其投资的固收类资产中包含了相当比例的可转换债等含权资产,试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博取较高收益,然而,当股票市场剧烈震荡时,市场风险同时波及固收组合中的权益资产,导致本该相对稳健的固收组合也出现了负收益,计划“安全垫”被一举击穿。

合规风险把控仍不到位。一方面,含权资产投资总比例难以监控。年金计划投资政策仅对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但固收资产中的可转债、养老金产品中的权益类资产同样面临市场风险,各类含权资产的总比例无法监控使得组合层面权益仓位超过投资政策的限制,导致个别计划在2022年上半年出现下跌超10%的情况,对受益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这种现象看似源于市场风险,实则是由合规风险把控不到位引发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会对年金基金保值增值形成挑战。

另一方面,合规管理持续承压。我国年金制度独有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仅企业年金具有)、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相互制衡的四方管理架构,在业务发展初期较为有效地保障了年金基金的运作安全。但在同一个年金计划下,更多的管理人意味着更冗长的运作流程和更频繁的指令交互,一方管理人的风险事件可能传染至其他几方管理人,影响计划平稳运作。以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举例,如果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送了一笔有误的指令,账户管理人如未审核发现,或按该指令完成业务处理后才收到受托人发送的更正指令,则账户管理人只能对差错业务进行回退,并按新指令重新处理,此案例即为典型的交叉性风险事件。

应对年金业务风险应把握三个原则
“人民性”原则。年金业务既是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当前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促进年金业务高质量发展是践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题中之义。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全局的视野审视年金业务风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保障业务可持续发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

“审慎人”原则。“审慎人”原则源自英美法系,其主要特征有忠诚、勤奋、合规、监督、分散化等。年金的本质是由单位和职工出资,形成一笔基金,以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多年来,监管机构一直较少干预年金管理机构的日常活动,仅在近一两年个别法人受托机构出现风险事件时才强力介入。因此,“审慎人”原则要求各年金管理机构必须合理、审慎行事,如同处理自身事务一般审慎和勤奋。特别是在年金计划风险管理方面,受托人必须在对委托人忠诚的前提下,认真履行监督义务,确保分散化投资。

“风险为本”原则。金融的本质是经营风险,养老的本质是保障民生。相较其他金融业务,各年金管理机构要在更低的风险水平下经营年金业务,受托人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择时择券,均要首先考虑养老资金的特性,适度提高客户、机构或债项等级要求,降低风险容忍度。

多措并举做好年金业务风险管控
做实受托人职责,有效应对策略风险。对于单一年金计划而言,囿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投资管理人选择、计划资金分配等通常由客户(即委托人或代理人)决定,用于平衡各管理机构的利益,这使得法人受托机构难以像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样对投资管理过程从受托人的角度施加足够影响。从业界实践来看,这种现象短期内还难以消除。

因此,要解决受托人职责空心化问题,让战略资产配置方案真正发挥战略作用,法人受托机构应大力发展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是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计划,没有短期业绩考核压力,法人受托机构可根据年金基金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在计划层面追求绝对收益目标,同时在计划内设置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投资组合,在组合层面追求最大化的相对收益。其中,银行系法人受托机构(母行)因没有投资管理资格,无需平衡机构内部受托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的利益冲突,更能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做好战略资产配置。在具体的投资策略层面,受托人必须充分考虑策略风险,遵循“审慎人”原则制定投资政策,统筹考虑权益类资产与固收类资产中可转债等含权资产的叠加效应,细化监控计量方式,督导托管人对投资行为实施全方位监控,确保安全稳健投资。

“分散+主动”,提前防范投资风险。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监管规定一个年金计划可以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此项制度设计可以较好地防范单个投管人带来的投资风险。然而,在年金基金总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具备投资管理资格的机构数量并未相应增加。随着不同机构的投资业绩出现分化,马太效应越发严重,个别头部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年金基金总规模较大,一旦出现风险事件足以震撼整个年金市场。鉴于此,监管部门可适度扩充投资管理人的总量,通过引入新的投资管理人,降低机构集中度风险敞口。与此同时,受托人应进一步丰富投资政策中投资比例限制的维度,增加对单一行业权益类资产和固收类资产投资比例之和的限制,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

银行系法人受托机构应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控方面的资源禀赋,一方面,主动开展受托年金基金信用风险筛查,加强对债券发行主体和融资主体经营状况的跟踪监测,防范“黑天鹅”事件。另一方面,积极向理事会客户、同业机构等输出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提升行业整体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此外,监管部门可引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等各类年金管理机构就养老金产品底层资产穿透管理的方式和路径进行充分研讨,推动形成行业共识,争取早日实现穿透管理。

科技赋能,充分规避合规风险。针对机构内部的合规风险,各年金管理机构,特别是银行系管理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运营模式(如集中运营或属地化运营),因地制宜地研发风险监测系统,运用监测指标、风险模型、OCR技术、事中审查等手段提升不同业务场景的风险监控能力。

针对年金业务外部合作频繁的特点,各年金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其他合作机构引发的输入性风险。从业界实践来看,以数据接口为代表的自动化运营模式和以委托人系统为代表的自助化运营模式,可以有效降低此类风险。例如,工商银行作为账户管理人与多家保险系法人受托机构开展了数据接口直连合作,作为受托人推出了“工银e养老”委托人系统等,都是业内可参考的实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作为普惠人民群众、促进分配公平的一项制度安排,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年金管理机构尤其是银行系年金管理机构应围绕“国家所需、金融所能、机构所长”,发挥行业优势,不断探索新时代年金业务发展路径,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金融力量。(责任编辑:时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属机构观点。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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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银行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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