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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年金:年金投资政策的变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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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0 14: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现在所熟知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投资政策,一开始并不是这样的。

自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布,至2020年底最新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政策出台,这16年来经历了诸多变化,体现了年金管理人对年金投资规律认知的不断加深。而监管部门也高屋建瓴、海纳百川,持续完善年金投资政策,有效促进了年金投资的长期稳健增长。

2004年2月23日,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三会(银监、证监、保监)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办法是试行的,文件编号是23号令,业内也经常简称23号令。23号令规定的企业年金大类资产比例分别为:货币类不低于20%,固定收益类不高于50%(其中国债不低于20%),权益类不高于30%(其中股票不高于20%)。

一、流动性资产下限从20%降到5%。

当时政策规定的货币类资产不低于20%,是为了保证企业年金退休金的支付能力,年金计划中必须随时有足够的现金类资产以供支付。

但在实践中发现,在相当长的年份内,企业年金计划都是净流入的,缴费远远大于支付。人社部有公开统计数据以来,企业年金历年的缴费金额(估计值)都远远高于支付金额,甚至投资收益金额都很快超过了支付金额(见下表)。而且,由于退休人员是逐月退休的,很少会集中到同一个月退休,身故支付和出境定居支付也只是少数。



因此,企业年金中保持那么高比例的流动性,必要性不大,还影响了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据笔者所知,只有极个别的企业,由于员工年龄偏大,退休职工多,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才会处于净流出状态。

流动资产比例的限定,在下文介绍的11号令中得到优化,规定货币类资产不低于5%。

到了职业年金启动时,又有了进一步的完善。由于每个职业年金统筹包里面有多个受托人,不需要每个受托的职业年金计划都保持不低于5%的流动性,只在主受托计划下设立一个支付组合,就能满足职业年金的支付需求了。

2、固定收益类资产上限从50%提高到95%。

当时23号令规定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超过50%,与货币类下限和权益类资产上限相加,正好等于100%。看起来挺完美,但运作后就发现:由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能超过50%,其余的资产要么投入权益类,要么投入货币类。而权益类不可能总是保持在30%的上限,那么在股票市场低迷的时候,权益类资产低于30%的比例,就只能转给货币类。这又导致货币类超过20%太多,这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效率。

这一问题在11号令中也得到了完美解决。固定收益类资产放宽到95%的上限,而且还允许债券正回购,比例不超过40%。也就是说,在权益行情极端不好的时候,可以将企业年金资金完全放到固定收益和流动性资产中暂避风头。同时债券正回购还可以适当放大债券的收益。

3、取消国债投资的最低比 例限制。

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国债最低20%的投资比例问题。当时的初衷也是好的,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投资当时也是存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另一方面国债的信用好,高安全性符合企业年金的养老金特征。

但实际上,由于债券是逐市定价估值的。国债本身到期本息兑付没有问题,但在持有过程中仍然会受到收益率变化的影响,导致交易价格发生上涨或下跌。下图是2002年以来我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走势图,可以看到这20年来,大的涨跌波段就有五六个。以10年久期的国债为例,如果收益率从3%上涨到4%,则交易价格就会下跌9%左右。去年以来美联储大幅度加息,短短一年多的时间,美国基准利率就从接近0上升到4.75%-5%之间,这对美国国债交易价格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当然,如果持有国债到期,期间的任何交易价格变化,都不影响到期的本息兑付。但问题是中间过程的债券估值有变化,在债券下跌期间退休的员工,只能按较低的估值领取退休金。这些员工的利益会受到影响(任何债券对此的影响都是一样的,不仅仅指国债)。

国债还有一个小弱点,就是信誉太好,导致票面利率略低于企业债和信用债。如果都是持有到期,在不发生信用风险的前提下,企业债和信用债的收益率要略高一些。在企业年金开始运作的早期,债券信用风险还是小概率事件。因此国债收益率低,也成为当时的一个劣势。

当然国债也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优势,就是流动性非常好,交易变现非常快捷。所以很多国家的养老金仍然有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国债。

在11号令修订时,权衡利弊,还是将国债最低投资比例的要求删除了。国债作为债券的一种,仍在企业年金投资范围中,而是否投资国债以及投资额度,则由投资经理来决策了。

4、限定债券的最低信用等级。

国债投资比例不做具体约束之后,年金管理机构还是要面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国债由国家信用兜底,是最安全的债券。但企业债和信用债是企业作为信用主体,其信用资质就有一定差异。

我国债券主体违约的数量在近10年来呈现增长之势。根据下表的一项统计,在2014-2021年期间,违约率最高的年份达到1.18%,最低的年份也有0.24%。虽然跟国外相比,我国债券主体违约率还是很低的,但对于具体的企业年金投资组合,一旦碰到违约的债券,伤害就会比较大。



企业年金很早就对债券投资的信用等级做出了限制。在2011年2月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只能投资"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在实践中,各受托人和投管人也大多对债券投资的信用等级做出了限制。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债券的信用等级越高,违约的概率越低。‍‍‍‍‍‍

所以债券投资的收益,是受到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是市场基准利率水平,一个是本身的违约概率。债券投资收益也不是越高越好,因为越高的收益往往隐藏着较高的风险敞口。在没有信用风险发生时,收益全部纳入投资组合的估值,企业年金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当时是受益的。但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就会造成大幅度的减值,这又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伤害。近年来,很多年金投管人已经不追求债券的信用下沉,这无疑是对年金投资负责任的做法。‍‍‍‍‍‍‍

前面多次提到的11号令,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法规的一个里程碑。11号令跟11这个数字很有缘份,除了本身就是11号令之外,发布的年份也是2011年,实际上通过一部三会会签的日子也是2月11日,在1天后的2月12日正式颁布。‍

11号令的正式名称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与23号令相比,去掉了"试行"两个字,这也标志着企业年金投资政策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2011年之后,在11号令基础上,监管部门又陆续扩大了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推出了集合计划和养老金产品。到2020年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投资政策并轨并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且将港股纳入投资范围,迈向了企业(职业)年金投资国际化的第一步。

具体故事,且听下篇分解。‍‍‍‍‍‍‍

作者:金牛哥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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