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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人财富的增长和对私人财富管理的重视,年金保险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不少家庭保障财富、规避风险的的重要工具之一。
一、什么是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预定的时间内开始定期、定额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其事实上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生存保险金通常按照年度周期的方式给付。
年金保险属于功能性复合型金融工具,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投资门槛低,可化零为整、落袋为安;
第二,产品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因此不存在限购问题;
第三,本金安全稳健,投资收入有保障;
第四,投保人享有资金的高度控制权和支配权;
第五,可化解现金财产分配纠纷,省去各项税费;
第六,贷款成本适中,手续简便,可循环贷款,且还款方式灵活,不会产生信用污点。
二、 案例王女士,35岁,购买年金保险,假设年化收益4%,首年投入100万元;第二年对该100万元进行贷款,提取出60万元,自行补充40万元,作为第二年的保费;第三年继续对第二年的100万元保费进行贷款,提取60万元,自行补充40万元,就交清了3年的保费。如果不断重复操作,资产将迅速扩大。
运用贷款方式交纳保费,相当于自我加了杠杆,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每年的固定收入和浮动分红均不受影响,保证每年都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收入。该方案实际投入资金为180万元,却能获得300万元资产所产生的稳定收入。每月的收入结余可用于偿还贷款和利息,当保单达到一定资金量时,可再次贷款或进行风向投资,或在需要时进行低成本融资,形成高效的家庭资金池。
灵活运用年金保险可帮助中产阶层快速积累财富,创建被动性收入。而高净值人群中一些深谙年金保单功能和属性的人,也在充分利用这一工具。如仿效欧美私人银行的高净值人群,为了有效地实现财富传承,会选择“大额保单质押”的做法。通过将保单质押融资,盘活资产,用融资资金进行投资。这种模式几乎成为海外富人财富传承的标准配置,其原因在于,当大额资金投入保险后,资金效益就静止不动了,因此可以将保单质押融资,只要能够稳健地创造高于融资成本的收益,就能够提高这笔资金的整体效益。这种方法沉淀了家庭资金,为家庭创造确定的现金流,保证了生活品质。
三、年金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中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购买年金保险,之后也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的。但当夫妻感情破裂后欲分割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年金保险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成为私人财富管理中一个新的争议焦点。
1.年金保险本质上属于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为保险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到约定的期限时向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人支付保险金。传统的人寿保险合同有3种基本形式: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合保险合同。从人寿保险的概念来看,年金保险本质上属于人寿保险形式的一种。
而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知,我国把年金保险作为单独的一类,与人寿保险并列。该办法第九条将年金保险定义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此外,按照年金保险险种类别又分为“养老年金保险”和“年金保险”。
2.年金保险在离婚分割中的司法实践总结
年金保险投保人获得的权益虽是一种或然性的权益,不是现实的财富,但年金保险作为人寿保险的一种,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根据保险原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前期超收的保险费,具有储蓄性质,是投保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返还给投保人。目前,我国大部分法院在实践中都倾向于判决保单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年金保险,离婚诉讼中夫妻可以通过退保等方式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余额。
3.结语
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后购买的年金保险,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属于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并按照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原则”,将年金保费及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年金保险,则应分段计算:即婚前的保险账户余额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缴费部分及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弄清年金保险的本质,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是高净值人士私人财富管理的必修课。
作者:财保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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