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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如何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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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8 16: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即个人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其中,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已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一、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如果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超过的部分,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低于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补充养老保险费,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举例:A公司全年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为200万元,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12万元。具体来说,补充养老保险扣除限额=200×5%=10(万元),实际发生了12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0=2(万元)。注意:“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企业仅为个别或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全部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也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如果仅部分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那么只能就相应员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税前扣除基数。具体操作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二、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缴纳了企业年金后,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缴存的职工都会用于一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全部存入在个人账户当中,归缴存者个人所有。等到职工退休后,就可以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取出了。退休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取出,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企业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企业年金账户储蓄总额÷计发月数,直到将个人账户储蓄额全部领取完毕为止。企业年金一般是不允许一次性领取的,但是如果企业年金缴存者移民,出国定居;因为生病或者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出来。另外如果缴存者死亡后企业年金账户余额可以被继承。企业年金对单位承担的部分归个人所有,也属于在任职或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但在存入个人账户时并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对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其他扣除费用”已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个人退休领取企业年金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对个人领取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根据不同的领取方式,适用税率也不一样:“月度税率表”、“年度税率表”。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金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5、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张三所任职的单位从2020年1月开始设立企业年金,假定年金计划中未设领取额度限制。张三将于2030年退休,届时其年金个人账户金额为312 000元。第一种情况:假设张三分10年领完,每月领2600元。查找月度所得税率,税率为3%,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2600×3%=78(元)第二种情况:假设张三分10年领完,每季领取7800元,即每月领取2600元。查找月度所得税率,税率为3%,每季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600 × 3% × 3 = 234(元)第三种情况:假设张三分10年领完,每年领取312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税率为3%。每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31200 × 3% = 936(元)第四种情况:假设张三因出国定居一次性领完312 0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319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12 000*25%-31920=46080(元)第五种情况:假设没有特殊原因,张三一次性领完312 000元。查找月度所得税率,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516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12 000×45%-15160=125 240(元)上述是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当注意:单位和个人缴纳企业年金时的扣除。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另外,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如果企业以当年的职工工资作为年金个人计提基数,则要注意当年与上年金额的差异。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所得税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单位和个人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科目中核算。
1.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时,按照职工服务的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职工个人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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