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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投保再创新高!香港保险安全吗?九点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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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2 19: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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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香港保监局公布了今年上半年的最新数据,内地访客赴港投保保费319亿港元,创下了2005年以来的同期历史新高。甚至与过往的全年数据相比,也仅次于2016-2019年的全年金额。是什么吸引了内地访客在疫情后再度热情持续,到港投保?



*资料来源:香港保监局

除了香港保单设计更先进,有多元货币可自由切换,有无限代传承功能,且预期收益率更高等众所周知的优势之外,安全性更是许多客户考虑是否购买一款境外保险的大前提。

为什么说香港保险是更安全的投资选择?我们一起从香港的市场优势和监管环境的角度,来探讨一下香港保单的安全。

01

市场成熟,历史悠久

香港保险业是香港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历史悠久,有超过180年的发展历程,在这百年的历程里,从未有过任何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事件,彰显了其市场的稳健性和成熟性。

根据香港保险监管局的数据,香港在保險密度及渗透率均高踞世界前列。2020-21年保险渗透率高居全球第一位,保险密度排名亚洲第一位。在香港营运的保险公司超过160家,其中13家属全球20大保险公司,涉及毛保费总额超过5,800亿港元,这一事实进一步凸显香港在全球范围内具备显著的竞争实力。



图片来源:香港保监局《2020-21年報》

02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的监管和授权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是法定机构,成立的目的是执行《保险业条例》。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A(1)条,保监局的主要职能是规管及监管保险业,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及保障现时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在不限制第4A(1)条的一般性原则下,保监局拥有其他明确的法定职能。





图片来源:香港保监局《2021-22年報》

香港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体现之一是授权规定。《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8条,列出的最低要求包括:实缴股本、偿付准备金、董事及控权人须为适当人选,以及有足够再保险安排。保险公司需要符合这些最低限度的规定,才会授权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03

充足的偿付准备金

对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也有一定的要求:规定一般保险公司和长期保险公司分别把偿付准备金维持于规定金额200%及150%的水平。这意味着其资产至少要是负债的1.5倍或者2倍。然而,许多保险公司都会维持更高的偿付充足比率,通常超过200%以上,以进一步提升财务稳定性和风险承受能力。

比如截止2023年06月30日,友邦保险的偿付率排名第一,高达323%,远远超过行业规定,凸显公司的稳健。(数据来自于友邦保险控股2023年中期业绩报告)

规定充足的股本和偿付准备金,目的是在面对保险公司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下,而有可能出现其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的风险时,确保投保人在需要时能够获得稳定和可靠的赔付。

04

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据《保险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之风险准备足够分担风险的再保险安排。再保险就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以分散风险和减轻财务压力。

比如新冠肺炎就是很好的例子。突如其来的疫症等不可预测的灾难事件,导致广泛的健康和财产损失,会显著增加索赔的概率,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大量索赔请求。透过买再保险将高风险转移及分摊,保险公司亦可有更多空间做新生意。



05

管理人员和股东的适当人选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对于任何担任保险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个人,有了明确规定,必须适合担当相应职位。保险监管机构会考虑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德、履历和经验等因素,加以审查。此外,还会制定有关"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以提高此规定的透明度,从而保障稳健经营、维护投保人权益,减少潜在风险。

06

呈报规定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17条,保险公司须每年向保监局一系列财务报表、经审计的业务报表及资产负债表。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每年还须呈交一份精算调查报告及香港长期业务报表。呈报规定增强监管有效性,提升市场信心。

07

对保险公司的干预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V部干预权力,当保监局认为在适宜时机,需要采取行动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时,保监局有权行使干预权利,包括对保险业务的限制,限制投资,维持在香港资产,规定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要求进行特别精算调查,要求上交规定文件等控制权。

08

香港保单无风险规定

理论上,所有的公司都有可能倒闭,包括国有银行和国有保险公司。而香港保险业条例规定,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可轻易破产。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有再保公司或者其他规模大的保险公司收购继续经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保险公司倒闭,保单将会被分离出去,由其他保险公司接手,这在保险学上叫“保单无风险”,全世界都是如此。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有关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不论此保险人是已存在的获授权保险人或为此目的而成立的保险人;此外,清盘人在如上述般经营该业务时,可同意更改在清盘令作出时已存在的任何保险合约,但不得订立任何新的保险合约。”

*资料来源:《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VI部46条

但是香港保险公司倒闭的机会非常低,无限接近0。开头提到香港保险市场从未出现过第VI部46条监管,授权规定,充足的偿付金,足够的再保险安排,透明的高层管理人员审查制和呈报规定等。稳健成熟的市场和监管环境只会让香港保险行业越来越好。

09

未来香港保险业安全性将持续加码

香港立法会今年七月通过了《2023 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下面简称《条例草案草案》,目标是在2024年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保监局发言人表示:「风险为本资本制度能提升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程度,对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至关重要」



*资料来源:香港政府新闻公报

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由三⼤⽀柱组成:

第⼀⽀柱是有关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以及资产与负债的估值⽅法等量化评估要求;

第⼆⽀柱是有关保险公司的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

第三⽀柱是有关保险公司定期向保监局呈交资料及向公众披露资料的要求。

对于如何推展法例修订,立法会目标明确,建议分两个阶段。首先,立法会会提交 《条例草案》,为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下第一及第三支柱的要求提供法律基础,以及删除或修正一些过时条文,并赋权保监局透过附属法例的方式订明细节要求。在《条例草案》 获立法会通过,以及就各项较复杂和技术性的具体要求咨询业界后,保监局将会订立相关的规则。目标是在 2024年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香港保险业一直在稳步前进,以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性。最新的《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是这一努力的明确体现。这一举措将提高监管标准,强化风险管理,巩固香港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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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程家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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