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香港保险到底有何魅力?为何让这么多人远赴香港购置千万级保险?
最近股市低迷、信托暴雷、汇率波动,全球投资市场防御姿态比较强,大家更愿意把资金投入到更安全的资产中。香港保险在保本基础上提供可观收益,很好地适配了中高净值客户对资金安全性和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
香港保险的安全性体现在哪些方面?接下来MOON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香港保险到底有哪些市场竞争优势,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又做了哪些制度性安排来保障香港保单的安全?
PART 01市场发展稳健,历史悠久
PART 02香港法律规定,不可轻易破产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46条,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
也就是说,香港监管规定,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转让给另一家有财务实力的保险公司继续经营,以确保客户的利益。这样可以有效保障投保人利益不受损。
PART 03授权经营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都要根据《保险业条例》的规定向保监局申请授权经营。授权规定及程序载于《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指引》,只有符合《保险业条例》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PART 04充足的股本和偿付准备金香港保险公司监管规定,经营一般及长期保险业务的最低股本要求是$2,000万港元,不过这只是最低要求,实际数额有必要维持比这个数字更高的适当安全水平。
充足的偿付准备金,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资产足以应付其负债,并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障。保险公司须把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
PART 05足够的再保险安排香港《保险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的再保险安排。香港保监局制定了一份《再保险指引》阐述保监局评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是否足够时所采用的一般指导原则。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公司把风险分摊出去,把部分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 。这样,一旦发生突发的情况时需要支付大笔赔偿,再保险公司便会分担部分赔偿责任。
PART 06管理人员和股东的适当人选《保险业条例》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适当人选。根据《保险业条例》第13A及13B条,保险公司在委任某些控权人,包括行政总裁之前,必须获得保监局的事先批准。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监局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也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
PART 07公司管制保监局发出了《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治指引》,列明获授权保险公司在公司管治方面应达到的最低管治标准。公司管治是管理和监控获授权保险公司的制度,也是一个"制衡"系统。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制订和实施公司管治架构,以便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作出良好及稳妥的管理和监察,并充分确认与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同时,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系统,作为整体公司管治架构的一部分。
PART 08呈报规定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17条,保险公司须每年向保监局呈交财务报表。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每年须向保监局呈交一份精算调查报告及香港长期业务报表。
香港作为亚洲保险中心,香港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有严格、透明、高效的行业监管。同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站在相同起跑线、遵循共同的市场法则、平等地参与经营,通过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提升产品质量和创新、差异化服务赢得先机,不但有利于充分满足客户需求,而且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从而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