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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业重磅条例通过,行业发展更趋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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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6 15: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6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3 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修订了《保险业条例》(第41章)及其他相关法例,为香港保险业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订定法律框架,以加强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状况,并更符合国际标准。


香港财库局局长许正宇表示,港府致力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的地位;而持续提升香港保险业的监管制度对推动保险行业稳定发展不可或缺。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将加强保险业的财务稳健状况,使香港与国际保险规管标准看齐。香港政府公报透露,政府会与保险业监管局跟进下一步工作,包括就详细监管要求更深入咨询业界,以订立相关附属法例,目标是在2024年内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称,该局乐见《条例草案》获立法会议员坚定支持,并将继续与业界紧密合作,确保顺利过渡至新制度。保监局指出,将会展开草拟风险为本资本制度详细要求的筹备工作,其后会就有关附属法例进行公众咨询。
01香港保险业将实行以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根据特区政府公开的相关文件,《条例草案》旨在优化对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状况的监管,并与国际规管标准看齐,《条例草案》修订《保险业条例》(第41章)和其他相关法例,订定就香港保险业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法律框架,取代现有以规则为基础的资本充足制度。立法会相关文件显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监协会”)作为保险业的全球标准制定者,于2011年就资本充足水平要求发出《保险核心原则》,订明以风险为本方式作为资本充足水平制度的原则,将全面反映个别保险公司承受的风险。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欧盟、英国和新加坡均已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而目前,香港的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制度以规则为本。文件称,考虑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保监局为保监协会的会员,特区政府有必要就香港保险业推行适切可行的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以符合国际的监管要求。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13/14年的金融体系评估计划中,建议香港推行风险为本的资本制度。其后于2021年6月发表的报告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备悉香港在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方面已进入最后阶段,并建议香港继续按计划推行有关制度。此外,文件指出,香港现行的《保险业条例》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订定了以规则为本的资本充足制度。此制度主要视乎业务总额,长期业务和一般业务的资本充足水平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来评估,与保费总额或保险负债挂勾。现行偿付能力制度并不考虑个别保险公司管理业务和风险所涉的关键因素,例如提供的产品和作出的投资带来的潜在风险。至于推行以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优势明显。文件指出,风险为本资本制度透过模组方式评估市场风险、人寿和一般保险承保风险、业务运作风险等因素,与每家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更为相称,同时为保险业界提供一致的计算标准。
实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将会令风险管理稳健并采用较好的资产及负债管理的保险公司承受较低的资本要求,为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文化提供诱因。另一方面,承担较高风险的保险公司须持有较多资本,从而为市场注入稳定性。拟议的制度已考虑保险业的市场特点、需要和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及香港作为国际风险管理中心。
02“三大支柱”符合国际标准


香港特区政府相关文件指出,在以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框架下,参照国际标准,将涵盖以下“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为量化评估。涉及订立两个新的资本要求控制水平(即:订明资本额和最低资本额)以及修订资产和负债的估值方法,令保险公司须遵从的资本要求与其资产负债配对、风险偏好及产品组合更为相称。此外,保险公司的资本资源亦将根据其质素和吸收亏损能力作分级。在2017至2020年期间,保监局联同业界完成了三轮量化影响研究,收集个别保险公司的详细数据进行分析和调校,务求切合业界的营运情况。保监局已就拟议的量化评估与业界达成共识,可于适切的法例框架设立后推行。第二支柱为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涉及提高保险公司的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以偿付能力为目的进行识别、评估、衡量、监察、控制和缓减风险。保险公司须建立一套程序,自我评估其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框架以及当前和日后的偿付能力是否足够。经征询业界意见,保监局已公布《企业风险管理指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要求。第三支柱为资料披露。涉及保险公司定期向保监局呈交资料及向公众披露资料。保监局已于2021和2022年就须汇报的财务资料咨询业界,并会在下一阶段就向公众披露资料的要求咨询业界。至于新制度所带来的税务安排方面,香港特区政府指出,由于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将改变保险公司负债的估值方式,预计一些保险公司的税务安排将受影响。具体来说,因一些保险公司的应评税利润是根据其保险负债而计算,部分保险业务的应缴利得税的收取时点会有所改变,引致一些保险公司可能因应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实施,面临应评税利润的一次性增加。为减轻受影响保险公司现金流方面的压力,港府将为这些一次性增加提供五年内摊分评税的安排。
许正宇亦指出,新制度将令保险公司须遵从的资本要求与其资产负债配对、风险状况及产品组合更为相称。经保监局过去几年协调业界作准备,包括进行多轮量化研究和立法建议的咨询,以及参考多个其他主要保险市场的规管安排,订立了相关的资本要求、资产和负债估值方法、须呈交和披露资料、就控权人的监管、税务安排等方面的规定。整体而言,香港保险业充分理解并欢迎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03分阶段推展法例修订工作


香港立法会文件指出,建议分两个阶段推展法例修订工作。首先,特区政府会提交《条例草案》,为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下第一及第三支柱的要求提供法律基础,以及删除或修正一些过时条文,并赋权保监局透过附属法例的方式订明细节要求。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以及就各项较复杂和技术性的具体要求咨询业界后,保监局将会订立相关的规则。目标是在2024年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条例草案》的具体立法建议如下:估值和资本要求方面,订立两个资本要求控制水平(取代目前以规则为基础的资本要求),资产和负债的估值方法及资本资源的分级相关细节将由保监局透过附属法例方式订明,以及赋权保监局更改施加于个别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基金方面的要求,则包括将一些风险性质类近的保险业务类别归纳,精简就各保险业务类别设立基金的分类,及要求保险公司分开分红业务及非分红业务的基金,以加强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障。对于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但所有或大部分业务在香港进行的保险公司,赋权保监局指定此类公司,使其在估值、资本和基金方面的要求,以及须就某些人员须要审批的规定,与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保险公司看齐。在香港维持资产的要求方面,则赋权保监局透过附属法例订明有关在香港维持资产的具体要求,包括一般保险公司可获豁免遵守此要求的条件(例如须遵守香港的清盘法规及程序的保险公司)。在向保监局呈交资料及向公众披露资料方面,更新保险公司须向保监局呈交资料的要求,具体细节透过附属法例订明,及赋权保监局透过附属法例形式订明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资料(例如财务、资本及风险方面的资料 )的要求。精算事宜方面,则要求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委任精算师,并就该委任取得保监局批准,以进行估值和定期递交精算报告(近似现时适用于长期保险公司的要求)。监管及干预权力方面,则包括一,让保监局可要求保险公司自费聘请具备指定技能的人士就指定事宜提交报告(近似现时适用于受保监局规管的保险集团的要求);二,要求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递交精算调查 (近似目前适用于长期保险公司的要求);三,要求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一般业务保险公司提交恢复良好财政状况的计划或方案(近似现时适用于长期保险公司的要求)。在认可及反对控权人,则要求拟取得保险公司5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须向保监局取得认可,即使该人士此前(按现行要求)已取得保监局就15%或以上投票权的认可,以及赋权保监局若认为已获认可为控权人的人士并非或不再是适当人选时,可反对该人士继续作为控权人。此外,还要求理顺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厘定可分派已实现利润或亏损的方式,即需修订《公司条例》(第 622 章)以理顺有关厘定方式,使之与长期业务保单的长期性质更相称。特区政府还强调,必须修订《保险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以推行香港保险业的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作者:港险服务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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