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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疾病定义修订,未来的重疾险变差了么?(更新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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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4: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方培垣/文    第25篇原创文章

上个月,保险行业发生了一件大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上一个版本的《重疾险疾病定义》还是在2007年发布的,这十几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重大疾病的临床诊断也发生了许多变化,这次疾病定义的调整,会主导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重疾险产品形态。

经过我们团队内部几位资深理赔、有医学背景的小伙伴探讨之后,梳理了一些变动较大,对未来有重大影响的定义修订。





01

增加了6种必保疾病

新标准增加了3种轻症,3种重疾,分别为: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氏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梗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这6种疾病原先就是临床中高发的疾病,由于目前绝大部分重疾险都包含了这6种轻症,所以这项改动的影响不大。

02

禁止高度重叠的疾病

原先有些保险公司从营销角度,为了产品条款好看,把一种重大疾病硬生生拆成多种,而实际疾病定义是相似的,并没有让客户获得更多的保障。

此次新标准也禁止了这种现象,这对未来重疾险产品的发展是有利的,鼓励保险公司真正在保障效果的设计上投入精力,而不是在表面功夫上做文章。

03

修改了多种重大疾病的定义

这是此次新标准影响最大的地方,我们将几种最高发的重疾定义进行了详细比较。

1.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的定义发生了两个比较大的变化,
    一是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再以重疾赔付100%保额,而是以轻症赔付30%保额;二是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不再作为轻症保障,无法赔付(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更新,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纳入保障范围)

这两点势必会造成按照新标准备案的重疾险,保障效果不如旧版,但个人认为这样的改动是合理的,因为甲状腺癌相比其他恶性肿瘤,治愈率高,几乎不会转移,治疗费用以及治疗时间都很低,不会对家庭财务造成很大影响,按轻症赔付20%保额也是可以接受的。



2.急性心肌梗塞

增加了诊断标准的详细描述,确诊的标准没有提高,这样的做法是为了减少理赔中的争议。



3.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放宽标准)

将部分描述精细化,比如“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改为“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2 级或以下,或不能随意运动”;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改为“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或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

增加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删除了对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的要求,这两条都是依据医学的发展修改,对消费者有利。



5.冠状动脉搭桥术

将原来描述中的“开胸”改为“切开心包”,为的是对接最新的微创手术技术,减少理赔争议。



6.严重慢性肾脏病

“达到尿毒症期”与“慢性肾脏病5期”,在医学上是一个意思,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增加了对于规律透析的详细要求,这一点比之前略微严格。



04

总结

这次重疾险新标准的制定,大多数条款都是为了对接最新的医学标准,减少理赔争议。但其中对于恶性肿瘤的定义修改,确实让新产品的保障效果有所下降,但更有利于保险公司长久经营,降低费率,个人认为也是合理的。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只有这一份新标准的修订意见,暂时还没有按照新标准备案的重疾险产品,所以目前不用轻信保险推销员们的销售话术,抢在近期投保重疾险。不排除未来保险公司可以用一些便宜的附加险来避开新标准在恶性肿瘤保障上的缺点(比如1块钱附加险,单独保80%保额的甲状腺癌,这样就和旧标准没有区别了)



               
作者:闲言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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