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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公司的安全机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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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1 14: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作为金融中心,保险业发展至今已有176年的历史,长期保险业务(一般指人寿保险)更是业务占比常年保持80%以上,平均人手一份保单。



覆盖如此之广,当然更加需要监管层面对于保险行业规范的严格管理,从而保障行业的稳定发展。

那么,香港的保险公司具体有哪些安全保障机制呢?今天就从香港保监局对于申请设立和日常运营保险公司的要求两方面入手,给大家分享一下。

设立香港保险公司的规管

• 充足的股本

保监局规定,经营一般及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最低实缴股本为2,000万港元。而且须强调的是,只是最低要求,实际数额须维持在这些数额以上的安全水平。   

• 严格的偿付准备金比率

偿付准备金的存在,是为了在保险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或者资产负债大幅波动,且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能继续帮助保险公司维持运营,为投保人提供合理保障。

保监局会设定一个合理安全的偿付准备金要求,让保险公司把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必须维持在高于偿付准备金的水平。

对于监控层面而言,保险业监督也要求非人寿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别维持至少200%和150%的偿付准备金比率。



• 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再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将业务再向另一间保险公司去投保,把部分风险分摊出去。

这样,一旦出现理赔率陡然升高的突然事件,比如新冠肺炎、自然灾害等,面临预期之外的大量赔付,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可以大大降低。

而香港保监对于再保险是否足够的标准有很多维度,概括如下:

(1) 保险人的再保险架构和最高的风险自留额度;

(2) 再保险人的风险分散情况和稳健程度;

(3) 对重大再保险事件,须做压力测试,确保市场风险大的环境下,依然可以有足够的再保险保障。

• 管理人员及股东的严格筛选

根据《保险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委任董事或控权人控权人,包括行政总裁之前,必须获得保监局的事先批准。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监局还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作为考量标准。

保险公司的控权人、董事、管控要员或获委任精算师有任何委任或更改,须遵从执行《保险业条例》相关规定的程序,其目的也是为了确保任何更改委任的人士是适合的人选。

经营过程中的规管

香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后的经营过程中,保监局也有相关规管要求,简单归纳如下表




总结
事实上,从近200年的发展历史看,香港的人寿保险公司并没有过破产的案例,这也得益于香港监管层面在对投保人的保障上也有着完善的监管及保障制度。

退一步说,就算保险公司倒闭,也有保监会接管或转让予其他保险公司。在收购或合并后,必须承接已有的保单及条款细则,确保已存在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大家还有任何香港保险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向我们提出。也欢迎直接在公众号主页留言咨询哦~

参考来源:

《再保险指引》指引17

《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指引》(指引5)

《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治指引》(“指引10”)

《保险业条例》(第41章)有关“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指引4)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官网

作者:集珏海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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