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法律规定,不可轻易破产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46条,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也就是说,香港监管规定,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转让给另一家有财务实力的保险公司继续经营,以确保客户的利益。这样可以有效保障投保人利益不受损。03、经济学的支持保险公司以自负盈亏的模式独立运营,因此个别公司的倒闭并不意味着整个行业的崩溃。即使某些公司陷入困境,监管机构也会出面进行兼并或资产转移,以保证保单的持续有效。这便是“保单无风险”的本质。04、金融行业支柱全球各地的保险公司被视为金融体系的支柱,它们是最后的安全防线,不轻易倒闭。
这种“Too Big To Fail”(大到不能倒)的现象在保险业尤为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