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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团体意外险的相关知识,建筑单位都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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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23: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建筑工程企业中,往往会经营着数量庞大的建筑劳动者,并且这些建筑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多为高危工种,极易受到意外伤害。

但是建筑工程企业在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时又会遇到一系列问题:除了员工都是高风险等级外,作为建筑工人,大部分流动性都非常强,经常隔三差五就可能更换人员,这对于一般要求记名投保的团体意外险也是一个麻烦。

因此,建工团意险就应运而生了,建工团意险又称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它突破了传统团意险对于职业等级和记名投保的限制,在投保的时间按照工程项目计价,实行不记名投保,解决了建筑工程行业的痛点。

因投保便捷、不记名、性价比高等优势,成为建筑安装工程购买较为普遍的意外伤害保险。

经实际情况及对各类案例的分析来看,它存在的许多问题一一突显出来,并影响了投保人的现实利益关系。现就诸题进行剖析:

问题一:工伤保险和建工团意险是否存在冲突关系问题

2011年,人大常委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一规定说明中国将工伤保险列入强制保险,建工团意险则成为鼓励性或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但实操中,因建筑企业的用工特点(调动频繁、用工流量大、临时用工、阶段用工等)无法使得工伤保险全面覆盖,通常做法是依照当地监管机构的最低要求购买工伤保险,以获得施工许可或规划许可。此外,若发生频繁申报工伤意外事故,会影响该建筑企业有序经营及资质等。

因此,建筑企业往往同时购买工伤保险与建工团意险,通过商业化保险运作,通过第三方弱化矛盾,积极应对人伤赔偿责任,减少事故影响面。



问题二:工程分包情况下的承保及理赔问题

建工团意险收费主要有3种模式,其中采用不记名模式最为普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收费。关于工程造价在保险实务中主要存在几下特殊的情况:

一,劳务分包为基础的合同价。劳务分包合同价为人工成本,并非建筑标的真实的合同造价,该合同往往不被保险人认可,保险人核保态度往往是不予承保,或限制,或提高费率,或要求提供原始的总包合同。

二,项目分包的分项合同造价。项目分包常见类型有劳务、水电、防水、主结构、钢结构、消防等项目分包,保险人往往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及风险制定相对应的承保政策。

三,剩余工程量的造价。通常情况,建筑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准时开工,购买建工团意险往往滞后,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投保才能完成。

那么,建筑企业为节约财务成本,采用剩余工程量做基数投保从而降低保费。实际情况不然,虽说工程量减少了,承建的工期缩短了,但严格评估来说,剩余工程量才是风险较为集中的阶段,保险在承保时,应严格分析剩余工程量的类型,针对不同风险的划分,厘定适宜的承保费率。

对于未按照真实的合同造价(劳务分包)或剩余工程造价,是否存在选择性投保,面临比例赔付的可能呢?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类情况确实存在争议,保险人认为此种投保方式为选择性投保,带有不足额投保的成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真实工程造价与投保时造价不符为由进行比例赔付;

另一方面,企业或相关利益方认为投保时约定的是劳务分包合同价或剩余工程造价,保险人也采取相关提高费率等手段,也默认此种方式可以投保,并达成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按照“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予以赔付。

往往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即足额赔付。但最为稳妥的方式是增加特别约定,约定本保险按劳务分包合同价或剩余工程造价为保费计算方式,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不予以比例赔付。因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问题三,主条款责任以外的建工人员风险转嫁问题

建筑施工中工地状况比较复杂,工地施工管理难度比较大,因此所面临着多样化风险。

其一,常见的人员风险主要有意外伤害、中暑、猝死、意外导致的疾病复发等;

其二,建筑工地多地属开发阶段区域,周围民生设施尚未完备,就医的环境比较恶劣,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往往就近至社区医院治疗,那么合同中所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或公立)医院与社区医院不符,保险人有权拒赔;

如果前往合同中约定的医院就医,那么采取的紧急治疗、救护费或交通费用该如何转嫁?

其三,建工团意险保险责任中规定保险区域为施工区域或生活区域,那么因公外出或上下班途中的风险如何转嫁?

常规的建工团意险将中暑、猝死和突发疾病列为除外责任,然而实物操作中,这些案例时有发生,建筑企业对此类风险也较“感冒”,因此在投保时,可提出将中暑、猝死、突发疾病列入保险责任。

对于就医环境来说,可增加特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紧急救治产生的救护费、交通费以及急救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得以医院等级或用药不符合要求和类似理由拒赔。

问题四,理赔材料中“安监证明”的问题

在建工团意险实务中,保险人为有效控制风险,往往在合同主条款中列明或在特别约定中强调:本保单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出险理赔时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即“安监证明”。

对建筑企业而言,提供安监证明的条件就是将事故上报至安监部门,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事故处罚或影响建工资质(存在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可能),这无疑增加理赔难度,使得保险的作用难以实质性发挥。

所以在投保建工团意险时,应充分与保险人协商,建议增加特别约定:保险人同意,发生保险事故无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该协议并不是保险人所愿接受的,它也需要考虑保险人的核保条件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大小,性质来确定。



问题五:建工团意险能否规避建筑企业的责任风险?

建工团意险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质是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伤害,并无规避建筑企业责任风险的功能,也无法律规定可以用于抵扣责任赔偿的规定,但在法院典型案例中存在可抵扣赔偿款的案例。实务操作中,几乎很少有人得到保险金后,继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额外利益”。



作者:牛亨险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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