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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险资金权益属性及债务隔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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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1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保险代理人都会宣传,保险可以避税、避债、离婚不会被分割,果真如此吗?其实,年金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的实现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这与年金保险的资金权益结构有关,需要合理的规划才可以实现债务隔离功能。

一、年金险财产权益属性

(一)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给付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二)年金保险的三个财产权益人

年金保险通常涉及到3个当事人

1、投保人。就是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同时也是年金险保单的所有者;

2、被保险人。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定期领取生存金或生存年金的人;

3、受益人。也叫身故受益人,就是被保人身故后,获得身故赔偿金的人。

(三)年金保险的财产归属权

年金险通常涉及到的三个财产权益当事人,享有年金险资金归属权:

1、归投保人所有的资金权益:

第一,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保单归投保人所有,所以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第二,进入万能账户的资金。年金保险附加的万能账户,本身属于投资账户,投账户里的资金,包括追加进入万能账户的资金和没有领取而进入万能账户的生存金,其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2、归被保险人所有的资金权益:

没有附加万能账户年金险,由被保险人已经领取了的生存年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3、归受益人所有的资金权益:

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仍然活着为给付年金条件的,原本应该不存在身故保险金。但是在实务中,如果被保人没有领够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年数或没有领够合同约定的最低生存金额,投保人会觉得很亏,为此保险公司就有了身故金的约定。也就是最低保证领取金额扣除已经领取部分的差额归受益人所有。

二、年金险的债务隔离功能



从上述年金保险产生的资金权属性质来看,年金保险并不必然具有债务隔离功能。而是利用年金保险产生的资金法律权属性质不同,通过适当的保险结构设计来实现债务隔离的目的。这其中核心的逻辑在于要隔离谁(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的债务,就要规避保单的资金权益归在其名下:

1、保单的现金价值和附加的万能账户里面的资金,属于投保人所有,因此对于投保人的债务不具有债务隔离功能;

即使投保人身故,年金险保单现金价值也将作为遗产,有可能被用于清欠投保人的债务。

2、已由被保险人领取的生存年金,可能会用于被保险人清偿债务,但不会被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资产用来偿债;

3、年金保险身故金,由于归受益人所有,会被作为受益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有债务隔离功能。

三、年金险债务隔离的设计原则

债务偿还的基本原则:谁的债务,用谁的钱来还。因此,年金险债务隔离功能的实现,就是利用年金保险的法律结构来实现债务隔离的现实效果。在具体投保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合法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违法形式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如果投保人用非法所得购买的年金保险将不具有债务隔离功能。这种情况下,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必然起不到债务隔离的作用。再如,为了逃避债务而投保年金险的恶意避债行为,也无法真正做到债务隔离,这已有司法先例。

2、合理设置年金险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原则

首先,债务人尽量不选择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其次,在无法完全避开的情况下,根据年金险资金所有权属性合理设置投、被保人、受益人。比如,将家庭债务风险低的人作为投保人可以避免保单资产被执行偿债;还比如,在投保时指定第二投保人,可以防止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偿还第一投保人身故后的债务;

再次,购买年金保险时受益人的设定应选择指定受益人!尽量避免设定为法定受益人。

3、提前规划原则

应尽量在实际债务关系成立前,提前做债务风险规划安排。如年金保险合同须尽量在发生债务前生效,并要有足够的时间提前量,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恶意避债。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包括年金险在内的各种保险资产的避债功能都是相对的,归根结底都是根据年金险的资金归属权来确定,千万不要偏听偏信某些保险代理人宣传的所谓确定的债务隔离。



               
作者:卷帘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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