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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系列理赔案例:被保险人故意挑衅导致被杀,保险公司承担意外险的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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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20: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投保意外险后,被保险人故意挑起事端与他人发生厮打导致被杀,保险公司需要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赔偿保险金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被保险人通过其做代理人的姐姐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

2017年1月某日,齐某林通过其作为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姐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身故保额为10万元的个人意外保险1份,保险期间1年。

(二)被保险人取保候审期间因挑衅导致被杀

2016年6月份,齐某林两次到同村村民齐某树家盗窃财物。在齐某树报警后,齐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检察院将其提起公诉至法院时被取保候审。在齐某林取保候审期间,经常辱骂齐某树家人。

2017年2月某日晚19时,齐某林踹砸齐某树家街门,并与开门的齐某树在院内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齐某树将齐某林压在身下,先后用拳头和棍棒击打齐某林,后齐某林逃出齐某树家院,倒在道路上死亡。

经法医鉴定,齐某林死因系头部遭受钝性物体(棍棒类)多次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后齐某树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三)保险公司以故意挑衅导致被杀不属保险责任拒赔获一二审法院支持

2018年5月,齐某林的父母作为其保单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齐某林的死亡属于保单约定的除外责任拒赔。齐某林父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齐某林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齐某林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死亡?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二是齐某林是否知晓保险条款中免责事由?

齐某林父母认为:

齐某林是被齐某树谋杀,属于意外死亡,应属保险人理赔范围,且被保险人不知晓保险条款,尤其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则认为:

依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齐某林是故意到齐某树家中砸门并进入院内厮打,而被齐某树多次用木棍击打头部后,因严重颅脑外伤身故,属于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赔范围;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2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义务。

因此,被保险人本次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除外范围。

法院认为:

第一、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齐某林通过其姐姐齐某苹代理的某保险公司业务而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个人意外保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第二、齐某林因故意挑衅导致被杀不属于意外死亡

对于被保险人齐某林的死亡,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认,被保险人齐某林由于曾两次去盗窃邻居齐某树家中财产被抓获并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取保候审期间,经常到齐某树家辱骂,且于案发当日,踹、砸齐某树家的街门,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是故意的,由此导致被齐某树用棱角物体击打头部致颅脑外伤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

第三、保险公司向齐某林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网络购买电子保单,网页会自动弹出保单网页,并根据电脑网页提示按下立即投保确认键,网页会自动弹出投保人声明及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等内容,且保险人已将投保单发送至投保人邮箱内,齐某林父母提供的邮箱截图显示:“您可以访问http://policy.starrchina.cn/进行保单验真、查询详细保单条款”。

投保人查询与否是投保人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2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据此,齐某林父母以保险公司没有给付保险条款,并对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没有尽到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属于意外身故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故判决驳回齐某林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齐某林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分析点评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故意挑衅行为导致被杀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是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能承保。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和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就属于不可保意外伤害。

因此,在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都将上述两种情形导致的意外伤害作为了保险责任除外的内容。

本案中,齐某林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辱骂其盗窃犯罪的被害人及报案人,案发当日前往被害人家踹门等举动,属于故意挑衅行为,最终导致自己被杀的后果,法院认定齐某林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意外事故,该认定符合保险的原理及条款的约定。

(二)保险公司须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上述约定内容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故如要生效,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齐某林是通过其已从事保险销售代理三年的姐姐投保的意外险,且保险公司向齐某林的邮箱发送了保险合同内容的链接。

换言之,其姐姐肯定了解保险公司需要对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如其需要了解尽可向自己的姐姐进行了解。故虽然其未打开邮箱中的保险条款链接,法院仍认定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是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的启示

首先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言:投保了意外险不代表就可以为所欲为。保险公司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承保的是合法的利益,非法的利益不属于承保范围,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其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对于免责条款要对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将不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产生效力,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

附: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编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终489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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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赔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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