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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大揭秘:四重视角透视行业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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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30 20: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们购买保险,本质上是追求一种心理的安宁。在公众的认知中,国内的保险公司被视为国家的机构,因此国家自然成为坚实的支持力量;而对于香港的保险公司,由于多数为外资企业,人们可能会质疑其背后的支持力量是谁。

许多人可能听保险顾问提到过“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然而,如果不对这句话进行深入分析,那些不了解真相的人可能会误以为:“买保险时不必考虑保险公司的资质,因为保险公司不会破产,即便破产了也有国家作为后盾,所以最便宜的保险就是最好的选择。”对港险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趁来香港旅游时了解一下。欢迎微信咨询 wzfjj100



许多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利用市场上流行的理念,推出了标榜“性价比极高”的保险产品,以此快速吸引资金,积聚大量保费。然而,当投保人真正需要理赔时,这些公司往往无法履行承诺,导致尴尬的局面发生。这解释了为何老牌保险公司和成熟的市场环境能够提供更令人安心的服务。

香港的保险市场是亚洲最大的,其保险业自1841年鸦片战争以来已有超过170年的历史,期间没有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在香港,大多数经营保险业务的是世界顶级跨国保险公司,加之香港完善的体制和继承英国法律体系的严格监管,为投保人提供了高度的信任和全面的保障。因此,人们通过购买行为已经对保险公司的可靠性做出了评估。

虽然有人声称内地的保险公司不会破产,而香港的保险公司可能会破产,但根据内地的保险法和国际惯例,持有长期人寿保单的保险公司是不能自行解散的。香港的《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46条明确指出,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必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并将其作为正常运营的业务转让给另一家保险人。



根据香港的监管规定,当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会将其转让给另一家具有财务实力的公司继续运营,以保护客户利益。这一规定体现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香港保险公司不会轻易宣布破产。

实际上,香港保险公司倒闭的可能性非常低。保险业作为社会金融业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稳定性对市场社会经济至关重要。因此,无论是从公司自身的运营策略还是政府的监管角度来看,保险业都是金融业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政府考虑到市场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不会允许保险公司轻易破产。即使出现问题,政府也会介入处理。接下来,我们将从几个层面具体分析这一问题。

历史层面

香港保险业是香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有180多年历史,从未有过人寿保险公司破产,市场发展成熟。

香港保监局数据显示,香港保险的渗透率及密度排名亚洲第一,全球20大保险公司中,有12间在香港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这反映出,香港保险业发展蓬勃,整体实力位居世界前列。

香港经济是自由市场经济,通过充分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因此,就市场参与主体而言,外资保险公司在香港的竞争参与度更高,竞争激烈。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持续开展业务的,大多为规模较大、发展成熟的跨国保险集团,大多稳健经营百余年,抗风险能力较强,大浪淘沙始得金。



经济学层面

保险公司作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确实存在倒闭的可能性。然而,即便香港的保险公司面临破产的风险,监管机构也会安排其他公司接管,确保保单不失效。这就是所谓的“保单无风险”。

香港保监局规定,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将被再保公司或大型保险公司收购,以保护客户权益。在经济学领域,所有公司都有倒闭的风险,包括国有银行和国有保险公司。

例如,2020年有第三家保险公司因破产退出市场。但即便如此,保险保单依然有效。当保险公司倒闭时,其保单会被转移到其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这在保险学中被称为“保单无风险”,这是全球通行的做法。



管理层面

● 授权经营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要根据《保险业条例》的规定向保监局申请授权经营。《保险业条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组成及注册,或根据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并包括《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6部所适用的非香港公司。授权规定及程序载于《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指引》(指引5)。只有符合《保险业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 充足的股本

香港保险公司监管规定,经营一般及长期保险业务的最低股本要求是$2,000万港元,不过这只是最低要求,实际数额有必要维持比这个数字更高的适当安全水平。

● 充足的偿付准备金

充足的偿付准备金,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资产足以应付其负债,并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障。保险公司须把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



● 管理人员和股东的适当人选

《保险业条例》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适当人选。根据《保险业条例》第13A及13B条,保险公司在委任某些控权人,包括行政总裁之前,必须获得保监局的事先批准。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监局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也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

● 公司管治

保监局发出了《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治指引》(“指引10”),列明获授权保险公司在公司管治方面应达到的最低管治标准。

公司管治是管理和监控获授权保险公司的制度,也是一个"制衡"系统。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制订和实施公司管治架构,以便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作出良好及稳妥的管理和监察,并充分确认与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同时,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系统(包括有效的风险管理、合规、精算事宜及内部审计职能),作为整体公司管治架构的一部分。

现实层面

全球范围内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都不会轻易破产,从保险的地位来讲,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金融行业的最后防火墙,“Too Big To Fail”(大到不能倒)。

香港保监处规定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有再保公司或者其他规模大的保险公司收购继续经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所以客户最多只会因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损失红利收益,但保障类投保保额肯定是100%得以保障的。

香港的保险公司大多是外资跨国保险公司,这些公司的发展历史很多超过百多年,据点遍布全球,实力雄厚。国际保险公司资产庞大,背后的投资以政府国债占比较多,除非多国政府同时倒闭,因此这些保险公司直接倒闭的可能性十分低。



再从另几个方面分析

准确计算风险

先谈保险公司的业务性质及经营模式。有些人认为购买保险是和保险公司对赌,支付保费后,是否真的获得保障,就要靠「彩数」,其实并不尽然。实际上保险公司会透过机会率计算,将少数人的风险分摊给一大班人共同承担。再者,务求准确计算出承保能力及风险,保险公司更会聘请专业的精算师,将实际情况中会出现的变量和假设,包括预期寿命、疾病发生的机会率、未来的利率走势等,通通计算在风险当中。因此,我们甚少会看到保险公司因承受不到风险而倒闭的个案。

妥善的再保险的安排

香港《保险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的再保险安排。香港保监局制定了一份《再保险指引》(指引17)阐述保监局评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是否足够时所采用的一般指导原则。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公司把风险分摊出去,把部分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 。

这样,一旦发生突发的情况时需要支付大笔赔偿,再保险公司便会分担部份赔偿责任。

政府监管深入到保险公司的核心

香港政府在每家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的核心精算部门,都会指派一个政府任命的精算师,从而从公司内部监管保险公司的运作,保障客户利益。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17条,保险公司须每年向保监局呈交财务报表。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每年须向保监局呈交一份精算调查报告及香港长期业务报表。



保险公司一方面只可以投资政府认可的,低风险投资工具。另一方面,会将某公司客户的保费分摊,由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由整个行业共同承担风险。

如果是境外保险公司在香港注册,所经营业务与母公司独立核算。如果母公司出现财务风险,香港政府指定的精算师,会绕过保险公司董事会,直接上报香港政府。

香港作为亚洲保险中心,香港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有严格、透明、高效的行业监管。

同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站在相同起跑线、遵循共同的市场法则、平等地参与经营,通过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提升产品质量和创新、差异化服务赢得先机,不但有利于充分满足客户需求,而且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从而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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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港险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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