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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香港最新法案,让香港保险更安全,更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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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9 22: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 我是港选君,很多人觉得香港保险不靠谱,那今天咱就来看看7月1日最新香港保险法案,会改变你的认知哦,欢迎点赞收藏


去年的7月,香港立法会批准了一项重要的法案,预示着香港保险行业的监管架构将迈入一个新时代。

这项变革标志着RBC(Risk-Based Capital,即基于风险的资本制度)监管框架的引入,它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为保险业带来一系列新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香港保险监管局的代表强调:
「实施基于风险的资本制度,旨在增强本地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性,通过更贴合各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的模块化方法来评估风险,实现与全球保险业标准的接轨。」
「这一新制度的推行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关键转折点,它不仅增强了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加强了香港作为国际保险中心的地位。」香港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监管



01

香港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监管

香港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称RBC,全称为"Risk-Based Capital",即"基于风险的资本框架",它源自美国,作为第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代表。与内地的"偿二代"C-ROSS和欧洲的Solvency II相似,都是旨在提高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标准。
在2023年4月,香港政府在宪报上正式公布了《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并在随后的7月,该草案在立法会中顺利获得通过。
这项法案的目的是为了更新和修订现行的香港保险业条例(第41章)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符合新的监管要求和市场发展。用政府的话讲:
《条例草案》将有助提升香港保险业的监管制度,与国际保险规管标准看齐,从而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地位。新制度将取代现有的规则为本制度,令保险公司须遵从的资本要求与其资产负债配对、风险状况及产品组合更为相称,进一步加强香港保险业的财务稳健状况。



众所周知,在保险监管领域,资本充足率是一个关键指标。目前,香港保险业所采用的资本充足制度主要是基于一套已有10多年历史的规则。
现有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较为静态,并不能深入洞察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导致一些风险因素未能得到充分评估。
例如,一些保险公司可能因为投资回报不佳或产品策略较为激进而承担较高风险。对于这些保险公司而言,应当要求其持有更多的资本,以区别于那些稳健经营的公司。
显然,风险较高的公司应该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以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举例来说,如果两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比率均为100%,但一家保险公司持有的90%债券为国际高评级,而另一家保险公司持有的60%债券仅为BBB-甚至无评级,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是否应该被视为同等呢?



显然不是。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设计更精细的监管指标,提高保险公司对动态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这正是当前推行的RBC制度的核心目标。
RBC制度强调基于风险的资本评估,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持有相应的资本。
这种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本使用的效率,同时也为保单持有人提供了更高水平的保障。

02

什么是RBC制度?

RBC体系是一种资本监管框架,其核心在于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依据所承受的风险水平来维持适当的资本储备。

该体系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保险公司拥有充分的财务资源,以满足对投保人的赔付义务。通过这种方式,RBC制度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RBC制度对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包括:

1. 提升资本需求:保险公司须依据业务风险特性保持更高水平的资本。

2. 推动风险管理的优化:激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处理上更为积极和主动。

3. 强化财务稳定性:通过严格的资本规定,增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03

RBC制度重要性在哪体现?

1、加强对保单持有人保障
保险公司需依据四大风险范畴开展压力测试,覆盖市场风险、保险风险、对手风险及操作风险。这些测试以极端情况下的"两百年一遇"事件为标准,来评估保险公司在最坏情况下所需的资金准备。
RBC监管体系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宣称的风险相匹配。换言之,风险越高、实现率越低的公司,必须持有更多资本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随着RBC的实施,香港保险业可能会出现分化。
实施RBC后,香港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
一些产品设计激进、回报率低或承诺高收益但锁定期短的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偿付压力,需要补充资本或调整产品策略。

而那些提供"低保证、高预期"分红险种、产品设计稳健且实际回报率高的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受到太大冲击,甚至可能因更严格的监管而获得市场优势。



2、引入风险资本制度,可带来双赢
实际上,基于风险的资本制度已在欧美等地的多个国家实行有年,包括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等。香港的保险行业专家,如永明的首席精算师所言,现在引入此制度正符合全球趋势,对行业发展和监管现代化都是一大步进。
新制度的推行将促进建立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为保险行业注入新的活力。RBC的目的不是为了增加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而是为了推动市场提供更多合理、高质量的保险产品。
当前市场上充斥着许多声称具有“高保障”和“高分红”的保险产品,但在RBC框架下,如果保险公司推出较高风险的产品,就必须准备更多的资本。
这样的机制将激励保险公司创新并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以分散潜在风险,最终让所有投保人受益。通过这种方式,RBC制度有助于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定性和投保人的信心。



3、新制度降低保险公司违约风险

实行RBC监管后,预计因资金不足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履行赔付义务的情形将会极为罕见。

RBC的实施鼓励保险行业更积极地审视其投资方针,并妥善处理保险产品和投资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简而言之,在RBC全面增强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合约的风险将大幅降低,这将使它们更能信守对客户的承诺。

04

香港RBC的内容及框架

按照香港RBC最新的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体现在三个支柱和集体监管,分别是:

第一支柱:量化
涉及建立两个偿付能力标准(即订明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及资产负债估值方法的修订。在新的量化评估规定下,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将更敏感于其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程度、风险偏好和产品组合。
此外,保险公司的资本将根据这些资本的质量进行分级。经过三轮QIS(量化影响测试),保险业监督已与业界就技术细节达成共识。
第二支柱:素质
企业风险管理和ORSA是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即以偿付能力为目的识别、评估、衡量、监测、控制和降低风险的过程。要求公司识别并主动管理可能影响偿付能力的风险。
香港保监局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指引》(GL21)为保险公司提供了风险自评估的框架,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这些要求自2020年起已开始实施。
第三支柱:披露
保险公司需按时向香港保险监管局呈交所需资料,并对外公开信息,确保与公众的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对于集团化的保险公司,无论其总部是否设在香港,都将遵循分层次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结构根据公司的规模和复杂性,设定了不同级别的监管标准。
香港实施RBC监管框架,旨在优化本地的资本规则,强化保险行业的持续成长,并巩固其作为全球金融枢纽的角色。
这一监管体系的强化,旨在提高保险公司对风险资金的响应速度和管理动态风险的能力。归根结底,这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保险客户的利益。
除此之外,香港保险业的十大安全机制也时刻强有力的保障每一份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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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保险的法律及监管体系
香港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自70年代末开始,为响应日益增长的国际化要求,向国际保险中心迈进,香港政府不断加强立法规范力度。
1983年6月30日香港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保险公司条例规定》,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必须在香港至少开设或维持一个办事机构以经营保险业,并规定从事人寿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清盘,以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1990年香港政府正式成立保险业监理处。
2017年6月26日,香港保监局宣布正式运营,取代原香港保监处,对保险公司实施规管。不同于香港保监处归属于政府部门,香港保监局是独立于政府的新保险业监管机构。
2019年9月23日,香港保监局正式取代三个自律规管机构,统一规管中介人,对香港保险业进行全面监管。



二、香港保险的清盘机制
据《保险业条例》第45条(1)规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获授权保险人不得自动清盘,而除非申请通知书已送达保监局,否则不得根据本款作出命令,而保监局有权就该申请陈词,并有权传召、讯问与盘问任何证人,此外,如保监局认为适当,亦可支持或反对作出该命令。





在香港,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是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享有极高的声誉。得益于香港完善的法律环境和严格的监管体系,为投保人提供了坚实的信任基础和全面的保障。
对于某些疑虑,比如担心内地保险公司不会破产而香港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倒闭,这种担忧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
无论是根据内地的保险法规还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持有长期人寿保险的公司是不允许自行终止的。
香港保险条例针对保险公司的破产情况已做出了详尽阐释:



三、香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其财务义务的能力,它是评估保险公司财务健康的重要标准。一个较高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意味着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财务稳定性。
香港保险监管局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至少15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有责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偿付能力状况。若低于此标准,监管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
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是:可用资本总额(通常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除以最低监管资本(对于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一数额大约为基础数理储备金的4%加上风险资本的0.3%)。

设定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即使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资产可能不足以覆盖其负债时,依然能够为投保人提供充分的保障。



四、香港保险公司的国际评级
香港保险市场以国际型保险公司为主,这些企业跨国运营,历史悠久,资产规模庞大。
全球三大评级公司分别是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这三家评级机构对香港各大保险公司的评级如下表:



长期债务信用等级,共设10个等级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和D,其中长期信用等级的AA至CCC级可用“+”和“-”号进行微调。
可简单理解为AAA信用等级最高,D最低,带C的是有偿还违约风险。
五、香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管理要求
再保险是将部分风险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以实现分散风险。
在不可预测的情境下,再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应对突发风险。
香港《保险业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香港保监局制定了一份《再保险指引》(指引17)阐述保监局评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是否足够时所采用的一般指导原则。



六、香港保险公司在港资产要求

据《保险业条例》第IVA部25A章(3),要求维持在港资产数额。





七、香港保监局的干预权力

《保险公司条例》授予保险业监督权力,以维护投保人和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监管机构可在保险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比如说限制保费收入、规定资产保管等。





八、《GN16》
「履行比率」,也称「分红实现率」,是衡量“非保证收益”投资表现的关键指标。
分红实现率指的是一家保险公司过往的一个分红派发的数据,跟其当时承诺的预期收益是否一致的一个指标。
香港保监局2015年出台《GN16》指引,要求香港保险公司在官网披露从2010年起,以及最近5年内曾发出新单的分红产品的实现率。
同时规定,销售说明利益中的非保证利益,保险公司的董事局、控权人和精算师都需要负上最终责任。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升级了修订指引,为进一步保障全球港险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推进香港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2024年,香港保监局GN16再度升级,自1月1日起,规定保险公司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在官网披露分红实现率或过往派息率。

新GN16进一步加强了分红率的披露和透明度,提升了对投保人的保障。
九、分红缓和调整机制
香港的保险公司普遍设有一种称为平滑机制的调整工具。
在投资回报较为丰厚的时期,保险公司会将部分盈余转入“分红特别储备”账户。
这个储备金的用途是在将来投资收益下降时,用来平滑红利分配,或在市场表现不佳时作为补充,以稳定保单的红利率,减少保单价值的波动,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最后

香港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确保其安全性,源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保障。
监管机构的严格管控、精准的精算评估、稳固的再保险策略以及国际保险公司的雄厚实力,均为香港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这些要素相互补充,在香港这个多变的金融市场中,为保险市场提供了坚如磐石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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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港险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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