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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明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对人身保险公司和相关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商业保险年金的业务范畴与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通知》界定了商业保险年金的范畴,对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养老金的年金化领取是确保老有所养的重要安排。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不断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通过领取阶段的税收安排引导受益人选择年金领取。目前,尚需完善第三支柱各类养老金产品在领取阶段的相关政策。《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业保险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 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领取阶段的设计方向,又有助于引导其他各类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的支付安排。未来,可进一步衔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与商业保险年金,确保个人退休前积累的各类补充养老金能够按照科学的节奏年金化领取。
第二,保险类个人养老金产品的管理与销售环节进一步规范。《通知》强调个人养老金产品和业务管理的普惠、便民原则,对商业银行代销保险类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多样性与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销行为的可回溯性提出明确要求。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个人养老金的统一代销产品篮,23家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种类与数量存在较大差异,这一现象在保险类产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保险类个人养老金产品分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年金保险与两全保险三种类型,均为《通知》界定的商业保险年金产品。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的信息,截至2024年10月25日,保险类个人养老金产品共有107只,其中在售产品42只;然而,代销保险类个人养老金产品最多的商业银行也仅代销10只产品,代销产品超过5只的商业银行只有10家。许多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习惯通过开通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渠道选择投资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代销产品过少很难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通知》要求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这一规定将削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市场分割程度,促进市场一体化。
第三,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进一步清晰。一是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商业保险年金产品保险期限长,将形成大量长期资本,将其有效配置于资本市场或投资于银发经济相关产业,不仅能够服务于实体经济、还能实现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探索符合商业保险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如何扩展保险资产投资领域是低利率时代人寿保险公司面临的重大难题。年金化领取能够延长商业保险年金产品负债端的久期,有利于在资产端进行长期投资规划。而通过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进行另类投资,是拓展保险资产长期投资渠道的重要方向。三是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丰富保险给付和服务方式。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通过建设养老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设立养老服务子公司等方式在“保险+养老”方面不断深耕。未来,保险公司应从资金端和产品端双向发力,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在资金端,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产业的直接投资,加速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或扩大已有基金规模;在产品端,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创新“寿险支付+养老服务”模式,提供更多融入医养康宁元素的保险产品。
(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 杨娟)
作者:微信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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