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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年金,再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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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05: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恒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国务院发布保险业新“国十条”——《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随后,10月份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进行明确,同时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这意味着,商业保险年金发展将再提速。

辨正名分,明确商业保险年金定义内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包括: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则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各类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保险业新“国十条”发布后,金融监管总局曾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统称,目的是通过简单通俗的名称,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着力打造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

此次《通知》对商业保险年金进行了更加精准的定义。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5年及以上的保险期限,既体现了养老财务规划中长期的特征,又不至于太长,为保险公司灵活经营保留了空间。

截至2023年末,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了2.97亿,占总人口数的21.1%,全社会养老保障的需求巨大,而养老保险三支柱却存在结构失衡的问题。在当前第一支柱依赖度相对较高、第二支柱覆盖面相对不足的背景下,加快补齐第三支柱短板至关重要。商业保险年金能够发挥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因需制宜,鼓励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

《通知》要求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对保险公司而言,应持续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养老风险评估、养老金规划和管理等服务水平,丰富年金领取方式和期限,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特别是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需优化产品设计,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客户在积累期内合理的流动性需求。

特别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它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2023年10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保险公司需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组合或功能衔接等方式,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引导客户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从监管角度出发,行业需要稳步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守正创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经营合规审慎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

近几年,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社会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比如,有的公司与网约车平台合作,为数万名网约车司机提供长期商业养老保障,受到广泛好评。

循序渐进,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商业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依托保险经营规则创新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

与养老年金相比,商业养老金的风险选择与领取方式更加多元。

2022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参与试点的养老保险公司共有四家。在一年试点期限内,商业养老金业务累计开户数已超过59万个。

其实,养老保险公司是我国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长期开展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并积极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在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预计未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养老保险公司也将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

由表及里,完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2022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个人养老金制度逐步建立。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相比,个人养老金最主要的区别是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同时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已满两周年,目前已有6000多万人开通了个人养老金账户,中青年仍然是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主力。同时,个人养老金产品也在不断扩容,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个人养老金产品包括理财类、储蓄类、保险类、基金类四类,截至2024年11月25日,分别有26款、466款、144款和200款产品可供投资者选择。虽然表面上参与人数超出预期,但是个人养老金“开户热、缴存冷”的情况仍然存在,个人养老金的长期保值增值特征还不够明显,“里子”还不够扎实。

此次《通知》要求,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对于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而言,要满足参加人的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提升产品的多样性和投保的便利度。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同样需要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

互利协同,引导保险资金支持养老产业

虽然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还存在短板,但近年来已聚集了大量保险资金。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上半年,我国商业保险年金已积累的养老金规模超过6万亿元,覆盖近1亿人,且随着社会养老保障需求的不断扩大,规模还将进一步增长。而保险资金天然具有耐心资本的属性,保险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既关乎养老金自身的保值增值,又能支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更能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次《通知》强调,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银发经济与保险业具有天然的协同性,一方面,养老保险本身就是银发经济的一部分,202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其中提到丰富发展养老金融产品,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另一方面,银发经济是向老年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为老龄阶段做准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涉及面广、产业链长、业态多元、潜力巨大,与保险资金的运用场景十分契合。最为典型的则是保险资金投资养老社区建设,近年来多家保险公司纷纷加快布局养老社区,在谋求长期投资回报的同时,为客户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保险公司还需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随着当前利率环境的变化,保险公司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通过科学利用“人身保障+保证利益+浮动收益”的多功能设计,既有助于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的人身保障水平,又能帮助客户实现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时还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利差损风险,保障长期稳健经营。

未雨绸缪,建议及早进行养老财务规划

在当前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的背景下,为保障迈入老年后能够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维持相对高质量的生活水平,居民应当及早进行养老财务规划。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当前的资金状况、预期的资金需求,个性化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年金。

在风险偏好方面,风险容忍度较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浮动收益占比较大的产品,以及与股票、基金等投资收益挂钩的权益类商业养老金等,而对于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年金保险或者两全保险等现金流相对稳定的产品,以及期限保本型商业养老金等。

在领取期限方面,不同消费者则可以根据自身潜在的资金规划,选择期限长短不一的保险产品。

总的来说,养老事业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家庭和谐、事关个人幸福,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商业保险年金,将进一步增强民生保障、增进民生福祉,为我国养老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责任编辑:刘强)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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