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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单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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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9 12: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国内的大额保单以年金保险为主,而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时候是一个人,有时候不是同一个人。生存受益人一般默认被保险人,但也可以变更为投保人。那么,婚内领取的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这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财金协理人的理解是,婚内取得的生存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年金的性质,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种类的规定中,年金性质来源可能归属以下三种:
1. 认为年金是保险财产的法定孳息;2. 认为年金是保险财产的投资收益;3. 认为年金是保险公司依合同给付给受益人。
————————————W / A / C ——


图 | ZYP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年金是否可能构成保险财产的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

法定孳息通常指因物的用益权转让而产生的对价,例如将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支付利息作为使用资金的回报。法定孳息具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必须存在用益权的转让;二是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原物权人,仅用益权发生转移。

保险年金与法定孳息的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费后,通常无法取回保费,这意味着投保人并未转让保费的用益权,而是转让了保费本身。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保险年金并不符合法定孳息的定义。

其次,需探讨年金是否属于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的概念:

投资收益是指通过对外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收入,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严格来说,投资收益是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既包括销售收入,也包括项目结束时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

保险年金与投资收益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投保人支付保费可视为一种投资行为,而年金则被视为投资收益。然而,若投保人与受益人并非同一人,投保人仅支付保费却未获得任何收益,而受益人未进行任何投资却获得了收益。这种情形显然与投资收益的定义不符。因此,年金难以被解释为投资收益。

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将年金视为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向受益人提供的赠与。

保险合同的性质: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取决于未来不确定的事件。对投保人而言,其支付的保费可能带来远高于保费的收益,也可能一无所获;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可能仅收取保费而不承担赔付责任,也可能需要支付远高于保费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与等价有偿原则:

一般而言,合同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保险合同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利益,或获得的利益远低于保费;而保险公司可能仅收取保费而不承担任何义务,或在某些情况下需支付远高于保费的赔偿。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受益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时,保险合同即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未履行任何义务,却享有获得受益金的权利。

结论:

综上所述,保险年金的取得既不属于法定孳息,也不属于投资收益,更不是通过支付对价而等价有偿取得的。其性质更符合射幸合同的特征,即基于未来不确定事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图 | ZYP

而且,取得年金的人,可能从未履行过任何义务。因此解释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生存受益人的给付是比较合适的,这比较类似于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所以,认定的关键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生存受益人是否可视为明确仅赠与受益人一方,我们认为是可以进行合理推定的。

理由一,生存受益人是谁,在保险合同中往往明确约定,且生存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决定,从探求投保人内心真意的角度出发,一般也趋向于希望受益金给予受益人个人,而非受益人夫妻。

理由二,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5年版第206页中关于婚内取得的保险死亡受益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认为保险理赔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生存受益金在这个问题上和保险死亡受益金具有很高的相似性,理所当然,也应认为属于婚内个人财产。

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能给投保人一个选择条款,明确约定生存受益金归生存受益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则这个问题可以没有争议。

投保人也可以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再写一个声明,某保单号码的人寿保险保单的生存受益金归受益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个方法国内的某些保险公司采用过,也可以明确生存受益金的归属。

当然,即使判定为婚内个人财产,如果保险生存受益金还未领取还好,如果已经领取变成现金,则很容易造成混同。

夫妻之间并非要处处设防。在实务中,财金事务协理人既要保障当事人婚前财产,又要兼顾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财产合理使用;同时,也要站在主顾家庭和谐的角度,契合夫妻的感情和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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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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