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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死亡,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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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23: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5日,甲公司以包括A在内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1年,保险金额为40万/人,责任免除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4)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所导致的......。保险条款释义部分约定: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019年8月1日,A在工作时被发现神志不清,经医院诊断为院前死亡。

A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系中暑死亡,中暑属于疾病范畴,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A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40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中暑死亡,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本案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A死亡原因为院前死亡,审理中双方确认A死亡原因为中暑,故本院在处理本纠纷中依据A的死亡原因为中暑,直接原因在于工作环境中的高温引起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身体机能变化,系由外来因素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A在工作中发生中暑事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伤害的发生非本意,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A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因素所致。保险公司未将中暑列入免责范围,也未对疾病的具体情形是否包括中暑作出说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审法院:上诉人主张中暑属于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在保险合同未对疾病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约定且当事人对该保险条款内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另外,本案并无证据证明A系自身疾病和高温工作环境共同导致,A中暑死亡符合意外死亡的特征。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
------------------全文完-----------------
赵玉杰律师,律师从业10年+,专注保险理赔,代理过大量保险拒赔案件,涉及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意外险、年金险、各种责任险等,致力于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理赔/拒赔咨询或委托,请致电:13524868040(微信同号),亦可扫下面二维码加微信咨询。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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